新公司法新旧比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纵观新公司法修订后共十五章,与旧公司法着重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股东出资责任、股东权利保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等多个方面作出重大调整,值得大家关注学习。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比较点,供参考:
一,关于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设立条件: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具体表现为一人可以开设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且出资人可以分期在2年内缴纳(即实行认缴制)。此外,新法还允许股权、知识产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用于股东出资,取消了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限制,只要求现金出资不得低于30%。
设立条件的降低,将有助于鼓励创业,降低创业门槛,促进市场活力。
二,关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定:
根据新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地位,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规范运作。
三,关于股东诉讼规定:
新《公司法》增加了有关股东诉讼的规定,以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股东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社会责任要求:新《公司法》增加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这有助于促进公司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增强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
五,公司名称和名称权: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有助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六,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新公司约定,限制五年内实缴。是对现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重大调整改变。
旧的认缴制方便公司设立,利于创业交易。但是,资本长期未实缴,将对对保护债权人的信赖利益不利,皮包公司大量衍生,合同欺诈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信任基石。
现在推行五年最长认缴期限规则,是对于原有制度的反思和急刹行为,但是否会对于打击社会创业信心以及公司大量注销或减资的发生是否会对市场带来进一步波动,有待考察。
七,关于新增股东失权制度:
新《公司法》第52条中规定如果股东到期了不出资则,公司董事会决议可以催缴(但给予不少于60天宽限期),过了宽限期,即发失权通知,有权6个月内转让或减资注销。
股东催缴后失权的制度,有助于督促股东按期缴纳出资,赋予诚信守约股东在公司运行中应有的权利地位。
OIP-C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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