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说继承之遗嘱继承

t013eb2ec2a6b1d19da遗嘱继承在我国比较少见,一来可能是忌讳,很多人可能并不愿意还活着就去安排身后事;二来死亡可能是突然降临,让人猝不及防,来不及立下遗嘱;第三,立遗嘱需要满足严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人需要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即使立了遗嘱最终却被法院宣告无效的情况比较常见。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其实就是改变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由被继承人按自己的意愿分配遗产,因此又叫指定继承。但并不是说被继承人可以完全按自己的心意分配遗产,法律对此有一定限制。首先,指定继承的对象应当是法定继承人,可以是第一顺位,也可以是第二顺位,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若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获得遗产,则属于遗赠,不是遗嘱继承;其次,遗嘱人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份额;第三,遗嘱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第四,不能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例如法律规定遗产应当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再如法律规定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有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等等。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所立遗嘱才可能有法律效力。我国继承法从形式上将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见证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分别简单介绍如下:
口头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可见,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并且立遗嘱时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做见证人的:(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2)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3)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以上三种情形,只要有其中之一,就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口头遗嘱发生法律效力有严格的条件,必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1)情况危急;(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3)危急情况没有解除,或者解除后遗嘱人仍无法用书面或录音形式另立遗嘱。
录音遗嘱:顾名思义,就是遗嘱人口头陈述,并用录音设备记录下来的遗嘱。传统民法上并无录音遗嘱这种形式,但录音技术出现后,遗嘱人用录音形式交待后事,也是合情合理的。不过这种遗嘱的形式非常少见,继承法是1985年10月1日实施的,以当时的技术条件和人民生活水平来说,录音设备非常少见,遗嘱人口授并录音的情况当然也很少见。之后,新技术日新月异,录音设备普及的同时,录像设备、磁盘设备、计算机设备也随之普及,一般很少人会以录音形式立遗嘱了,反而是录音录像更为盛行。但继承法并没有随之修改,没有规定录音录像遗嘱、电子遗嘱、区块链遗嘱也可作为遗嘱的新的形式,但不排除未来将这些类型为规定为遗嘱的法定形式。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录像、电子、区块链等只能作为辅助形式,不能单独作为遗嘱形式。
自书遗嘱:这是比较常见的遗嘱形式。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从头到尾自己亲笔把遗产分配方案写下来,并签名,还应当注明年、月、日。遗嘱人亲笔书写,一般来说更能反映遗嘱人内心的愿望,而且书面形式容易保存、方便展示且不易篡改,因此这种形式比较容易得到法院的尊重,即使形式稍有欠缺,法院也较少会认定为无效的。但一定要注意的是,现在打印机普及,有人在电脑上写好遗嘱内容再打印出来,然后签名,注明年、月、日,这种形式不能当然认为是自书遗嘱。在没有证据证明遗嘱人自己亲自在电脑上撰写、自行打印、亲笔签字的情况下,容易被认为是代书遗嘱,但没有见证人见证,因此被认定为无效。故自书遗嘱不能用电脑打印,应当由遗嘱人从头到尾亲自书写后签名,注明年、月、日为妥,否则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概率非常大。另外,遗嘱人书写时最好使用黑色钢笔或水笔,不要用其他蓝色的墨水,也不要用圆珠笔等,便于长期保存。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授,两位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位见证人代书记录下来,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比较高,一般要求名称写明“遗嘱”,首部写明立遗嘱人姓名及身份信息,正文应当清楚明确的表明遗嘱人本人去世后的财产分配方案,由代书人记录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代书完成后由遗嘱人本人签名确认,代书人应当表明自己既是代书人又是见证人的身份,并同时在代书人及见证人栏下签名,另外一位见证人则需要在见证人栏下签名。若涉及诉讼,法官一般会要求见证人出庭作证,见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代书遗嘱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代书遗嘱对遗嘱人、见证人的要求其实都很高,遗嘱人必需能在无人引导的情况下清楚、准确、完整表达遗产分配方案,这个过程中一般不能被干涉,见证人既要能完整记录整个过程,又要有出庭作证的能力,非律师见证的代书遗嘱,因为水平不足,形式欠缺而导致无效的几率很高。
公证遗嘱:遗嘱人需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这种遗嘱效力最高,鲜有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但这种遗嘱也有缺点:(1)公证机关对材料要求很高,不动产、股权等遗产公证机关可以办理,但涉及存款、动产、证券等遗产一般较难办理;(2)立下公证遗嘱后,遗嘱人改变主意想变更或撤销遗嘱,必须到公证机关办理,不象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可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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