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在B公司上班,是带砂区操作工人。某日A先生下班后即去单位浴室洗澡,洗澡中被同事不慎碰到因地面湿滑而倒地受伤,造成肋骨骨折。后A就此事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其所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B公司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A系公司的操作工人,因其工作时有灰尘,洗澡是其完成工作后正常的生理所需,且其洗澡时间是在下班后合理时间范围内,其洗澡的地点在公司的浴室内,故其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可视为收尾性工作。
第三人与A并无恩怨,其撞到A又地面湿滑,导致A受伤,可视为A在从事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判决后,B公司还是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A洗澡是其工作岗位导致其生产性工作结束后,需进行必要的自身清洁,该过程符合收尾性工作特征。单位浴室地面湿滑缺乏适当的安全防护设施,他人碰撞造成受伤,应认定为从事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就此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实践中根据此法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案件还有不少,在这里是向用人单位提个醒,还是依法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目前来说,这可能是最好的既保护员工又保护自己的途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