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类诉讼,宜判不宜调。

t017e7c58e724160408调解素来以成本低、效率高又能以一种较和谐的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而广受审判人员及争议双方当事人的青睐,从而也成为当前司法程序中较为倡导的一种司法纠纷解决方式。然,调解虽有诸多优势,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一种纠纷切记不能用调解解决,否则最终主张人可能无法达成最终目的,即——为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而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或诉讼。
众所周知,目前在上海,劳动仲裁已经不受理劳动者主张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保的仲裁请求,所有该类请求,可向当地的社保中心投诉处理,大前提是得劳动者能有直接证据证明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言,问题自然不大,出示劳动合同即可,但实践中,往往也有很多劳动者虽然实际在该单位处工作了却并未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单位仅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存于己处而未给予劳动者,这时劳动者欲想让未缴或少缴社保的单位补缴社保,常规的救济方式大都是先选择去劳动仲裁申请确认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再拿着确认了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中前往社保中心处理社保问题。
一般来说,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作为法律类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那为何在社保中心这里确认劳动关系类的调解书却要吃“闭门羹”了呢?究其根本主要还是因为缴纳社保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而社保的缴纳又与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有着莫大的干系。在调解实践中,为达到更快解决问题的目的,诉讼请求方可能会放弃或降低原来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在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中如果也通过调解确认,难免也有劳动者及单位随意协商一个劳动关系起始时间,而协商的结果往往又是减少劳动者实际劳动关系起始时间,这样间接导致了社保缴费期间变短,实际也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既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也侵犯了国家集体的利益。因此,在为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而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或诉讼中,社保中心也仅认可经过证据质证、审判人员审理确认过事实后做出的裁决及判决。
综上,各位劳动者在对待这类诉请时一定注意不要调解哦,否则可能会无功而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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