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生活中相信或多或少都吃过“85℃”的面包和光明的牛奶,可以说“85℃”和“光明”商标本身在整个市场上已经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双方本就是各自领域的领先企业,交集并不大,不成想却因为“85℃”的商标打起了官司。
事情的主因是因为光明公司在其部分牛奶外包装上使用了“85℃”的字样,“85℃”商标所有权人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其于2003年创立“85℃”品牌,并于2014年开始在中国大陆先后注册了若干包含“85℃”在内的一系列商标且均在有效期内,经过其多年宣传和使用,其在第43类咖啡馆、蛋糕店等的注册商标被中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6年5月,美食达人公司发现在另一原审被告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买得公司)老西门店销售的、由光明公司生产的优倍系列鲜牛奶产品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85℃,光明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亦突出使用了85℃。美食达人公司认为光明公司的使用方式,极易在相关消费者中造成混淆,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光明公司和易买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光明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易买得公司赔偿其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0元。
两个图形的对比图:
光明公司辩称,其在优倍系列鲜牛奶的生产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杀菌技术,工艺参数为85℃、15秒,故在牛奶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注85℃是一种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85℃仅是一个温度数值,是对文字原始含义的使用,描述的是商品加工工艺特点,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易买得公司则辩称,其与光明公司曾签订《商品供销合同》并审核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件,在接到诉状后,已下架含有涉案包装的牛奶产品。即使光明公司构成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其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判决光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易买得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光明公司赔偿美食达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易买得公司赔偿美食达人公司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0元。
一审判决后,光明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光明公司认为其在涉案牛奶包装盒上标注“85℃”字样属于描述性使用,表达的是涉案产品使用的杀菌温度,不构成商标意义上使用,没有侵犯美食达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改判驳回美食达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85℃,并分别配以“85℃巴氏杀菌乳新鲜说”“就是要喝85度杀菌的巴氏鲜奶”等文字,可以认定光明公司的行为仅是为了向相关公众说明其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工艺特征,仍属于合理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特点的范围,并非对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而是对温度表达方式的正当使用。
美食达人公司从未生产过被控侵权商品(牛奶),也未在牛奶商品上使用过涉案商标,故在牛奶商品上相关公众对于美食达人公司并无多少认知。而光明公司在牛奶等乳制品商品上享有的“光明”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即使对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熟知的相关公众,对于光明公司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予以一般注意,亦自然会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85℃是光明公司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温度,而不会产生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美食达人公司或与美食达人公司有关的混淆和误认。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二审改判驳回美食达人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关于判决的解读:
本案究其本质是光明使用的温度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对85℃商标的侵权,其主要焦点在于合理界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达到商标专用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就本案而言,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标识采用的将元素8、5、℃高低错落有序的排列方式、美术字体以及明显小于标准字体的‘C’,与温度标准表达方式85℃具有显著区别。这种设计客观上增强了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显著性,同时也限制了其权利范围。也就是说,当85℃被当作温度来表示时,商标保护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其实,“85℃”本身就是一种温度的计量方式,不具有显著性。如果美食达人公司直接使用“85℃”文字字样进行注册商标本身也是很有可能被驳回的。因此美食达人公司的“85℃”是经过特殊设计的,以达到显著性,区分于普通“85℃”文字的含义。反观光明公司仅仅使用普通文字对自身工艺的一种描述,根本不构成对“85℃”商标权利的侵犯。其实,美食达人公司当年之所以将“85℃”作为其店铺的主要标识,也是因为其借鉴了“咖啡在摄氏85度(或者85摄氏度)时喝起来最好喝”的意思。更重要的是光明公司使用的“85℃”字样,由于其产品、使用场景以及两家公司在公众的通常认知范畴内,均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导。
综上,商标权利固然应当保护,但亦不可无限制的放大其保护范围,否则将是对其他法律主体的另一种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