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工程款该如何确定?

t016b9b984396398ca2由于目前建材市场中钢筋、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较高,建筑工程项目地下及结构部分的施工风险与难度较大,我国建筑行业普通存在着地下及结构部分施工利润较低甚至亏本的现实。而安装、装修工程由于风险及成本相对较低,大多安装、装修工程可以获取相对较高的利润。因此,在此背景下,同一工程项目,工程地下部分施工、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施工阶段,施工单位的成本及利润相差巨大,如建筑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计费,一旦合同中途解除,该如何确定工程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呢?
一、关于工程已完工部分工程量的确定
首先,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移交记录、监理材料、施工资料等文件确认工程量,或双方自行确认计量方式,共同测量确认工程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如双方当事人无法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达成一致意见,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可委托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进行鉴定。
二、关于工程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的确定
1、首先,应适用双方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的计价方法。即应付工程款=同一取费标准下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
2、 如约定的计价方式已无法适用(例如前文所述,固定总价中包含了地下部分施工、结构部分施工、安装装修施工等多个部分,若简单以平均价格作为计价依据,显然不合理),应通过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以下三种方式:(一)合同约定总价/全部工程预算总价*已完工程预算的价格;(二)已完施工工期/全部应完施工工期*合同约定的总价;(三)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直接进行计价。相比之下,笔者认为上述第三种方式较为合理,此种计价方法应较为接近合同约定的价格,与当事人预期的价款以及市场价也较为接近。并且,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属于政府指导价,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工程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亦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但实践过程中,不同的工程项目情况也各有特殊之处,应综合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具体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公平合理地确定采用何种方式计算已完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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