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工作中,遇到客户咨询问题,关于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的权益进而侵犯了小股东的利益,该如何应对的情形?
具体案情:沪上某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散且结构较为复杂(存在各种代持,隐名股东众多),某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及掌握公司董事会的机会,挪用公司资金出借给自己的近亲属逾期不予归还,公司资金流目前陷入危机,而作为小股东目前束手无策,遂求助于律师。
股东与公司之间隔着面纱,作为小股东首先需要想办法了解自己被侵权。
而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系一个权力体系,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据此,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须为正当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权。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不仅有权查阅文件,还有权利复制相关的文件。
总体来说,关于知情权的适用时就具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作为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司法实践通常立足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同时,亦要适当的照顾公司的利益。法官往往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对股东的查阅动机、查阅方式等权利行使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认真察知,而不是直接判定哪些内容股东无权知晓。
结合本案来看,如果股东要求查账而不得,故提起知情权诉讼,需要股东提出初步证据证明有非正当的关联交易存在,以便使法院从更好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对股东相关查阅权限的诉请予以支持。
二,赔偿诉讼篇
在股东通过查账的方式得以使得对公司大股东的非正当关联交易进行披露。随后,律师将就其公司及个人的损失对进行相关责任人提起赔偿诉讼。
首先,公司法对于非正当关联交易的规制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
一方面,公司法明确确定非正当关联交易的义务和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公司法对关联关系有一些特殊的制度规定和法律制约。
上市公司规定利害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的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特别事项须股东大会批准的制度: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其次,小股东针对大股东侵害公司权益提起诉讼的特殊方式:
当明确公司股东或高管利用关联关系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作为小股东须根据公司法规定主张权益。
1,针对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主张诉讼权益。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而针对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股东个人直接造成损失的,方可通过股东直接诉讼制度来主张权益。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两者的区别在于,直接侵害的是公司利益还是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对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公司损失)。此时,个人提起须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怠于行使为先决条件;而为了保护股东个人利益股东可以通过股东直接诉讼对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股东权益)。
当然,倘若大股东的行为已经触犯经济犯罪的,可以直接诉诸经侦部门报案处理,是比较便捷有力的维权手段。例如: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若能明确大股东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意图,行为上亦系占为己有的公司财物的,数额达到量刑标准的,即可按照刑事报案的路径解决侵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