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盖章要起诉 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撤回 法院听谁的?

t01575df854f020d4fc最高院2018年初审理了一个案件,案情是这样的:再审申请人辽宁金域食府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域食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华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沈阳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二终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法院审查过程中,金域食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玲于2018年1月9日向法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称本案的再审申请书系金域食府公司股东王某擅自加盖公司印章所形成,金域食府公司并不同意就本案申请再审。同日,持有金域食府公司55%股权的华龙公司亦向法院提交说明,称华龙公司作为金域食府公司的大股东,从未同意就本案申请再审,王某擅自加盖金域食府公司印章所形成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未经过华龙公司的同意。
现在问题来了,是公章诉讼有效,还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意见有效?
来看看法院的裁定吧。最高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王俊玲作为金域食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撤回金域食府公司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只认公章的同学是不是有些傻眼了。来看看法律规定吧。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可见,法定代表人有权利代表公司诉讼,也有权利签订在诉讼中签署各种文件。股东在选择法定代表人时一定要慎重。或者,在股东协议或者章程中,约定好提起诉讼的条件和主体,也可以避免出现这样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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