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强制招投标范围大幅缩水 ——民间投资文化旅游等公用事业项目不再强制招投标

t01ece5a7c679c7ba22 2018年3月27日发改委公布《必需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该规定于2018年6月1日开始实施,与此同时,原国家计委于2000年5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废止。
《必需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直接指出,其目的之一是为预防腐败,也即,之所以要规定某些工程项目必需招标,为了预防腐败是很大的一个原因。
显然,腐败通常发生于公款项目中。因此,新规定保留了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需招标的规定。
当然,相较于原规定,新规定限定了“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具体范围,并提升了所涉项目需达到的规模标准。根据新规定,所谓“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仅限于“(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外,所涉项目如系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需在400万以上,如系工程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价需200万以上,如系提供设计、勘察、监理的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价需100万以上,与原规定相比,均翻了一倍。考虑到18年来的通货膨胀情况,翻一倍其实并不多,可能是考虑到国有资金的使用,需要严格管理和监控。
与《必需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相配套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也于2018年6月6日开始实施。
从《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来看,民间投资的大部分公用事业项目,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及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如生态环境保护项目、邮政项目等,都不再属于必需招标的范围。唯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即使系民间投资,也需招标,不过,这些项目民间投资的不多。所以,总体来看,凡是民间投资的工程项目,基本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确定承包人的方式,不再必需以招标方式来确定。
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符合实际,贴近市场。民间投资工程项目,即使是诸如公用事业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也应给予投资者以自己的方式选择合作伙伴的自主权。毕竟民间资本没有反腐的政治任务,唯有逐利的商业目的。相比于招投标,可能用竞价、询价等低成本方式反而能获得报低价的工程承包者。或者民间投资者更愿意选择曾经合作过的或者熟人推荐的工程承包者,彼此之间信赖成本较低,相较于通过招投标方式找到一个不熟悉的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在相互磨合方面需要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会更少,综合成本可能因此降低。此前之所以要求公用事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必需招投标,无论其投资资金来源于民间还是国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认为这些项目涉及公共安全,通过招投标可以给工程质量增加一层保障。但其实民间投资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会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招投标只是其中一种方式,不通过招投标,也可以选择到优秀的施工单位或其他供应商以保障工程质量,还可用其他方式提升对工程质量的管理。
利弊分析下来,对民间投资者在公用事业工程项目的建设上,给予其自主选择合适的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权利,相较于一刀切的要求其只能以招投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利多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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