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一起空姐谋杀案的发生,网约车再次被推向了风口浪尖,伴随而来的是对网约车安全性如潮水般的质疑。其实网约车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产物,存在争议本是无可厚非,更为重要的是明确各方的责任,确定各个主体权利义务的边界,才是更好地发展、规范此类新兴事物。接下来本文将探讨当网约车发生事故,各方主体的责任该如何划定。
一、平台的主体责任
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对于网约车的定性并不十分清晰,究竟是互联网信息提供服务平台还是出租车服务公司一直存在争议。然而随着管理办法的出台,这样的争议最终尘埃落定。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该条规定明确网约车平台的责任,也奠定了网约车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地位。
此外,管理办法对网约车平台有准入门槛的要求。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6条明确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应当具备线上线下的服务能力,且需要具备如法人资格、网络信息处理能力等等要求。因此对于网约车资质的要求也从侧面说明,网约车平台需要有承担责任的能力。
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网约车平台一直认定自己只是信息提供人的角色,自己只提供中介服务。然而,这一观点并不能站住脚,因为网约车平台不仅通过平台获取需求信息,并将该信息推送给各注册车主,而且在用户注册平台时规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包括收费标准等,这些条款内容并非是由注册车主与用户协商制定。因此用户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其实已经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
二、注册车主的责任承担
关于注册车主的责任,其实很大部分取决于注册车主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至少在平台和注册之间是存在雇佣关系的。从以下两个方面可以认定:
1、形式要件。雇佣关系的形式要件一般包括雇佣双方是否订立了书面或口头的雇佣协议,其内容具体包括雇佣报酬、劳动服务内容等等。
2、实质要件。实质要件主要包括三个内容:1)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乙方提供劳动服务,另一方提供报酬。2)受雇人是否接受雇佣人控制或管理。3)受雇人是否为雇佣人所选任的。
满足上述形式和实质两个要件的关系可以被认定为雇佣关系。再看网约车品台和注册车主之间,完全满足上述的上述两项要件。
首先,注册车主在注册时会与平台签订相关协议,一般在该协议中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包括注册车主提供服务的内容,其所获得报酬等等。这个满足了形式要件的要求。
其次,从实质要件来看。双方有明确的劳动服务提供和支付报酬的关系。另外,根据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网约车的服务人员有一定资质的要求,而网约车平台需要对注册车主的资质进行审核,因此网约车平台需要对注册车主进行管理。然后,网约车平台完全可以依据自身的要求对注册车主进行筛选。综上所述,可以认定网约车平台和注册车主之间存在的是雇佣关系。
由于双方的雇佣关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行为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从该条可以看出,如果注册车主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行为,仍然由平台承担责任。平台作为独立的法人,具有较大的风险承担能力,且在整个服务过程中网约车平台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收益分享权。因此由获得收益一方和有较大抗风险能力一方来承担风险是符合公平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