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如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股东如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设置了前置程序,此前置程序的目的是尊重公司的自治。在除了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都应该首先向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发出书面请求要求诉讼,在被拒绝或者没有回应的情况下,并且章程中也没有规定其他的救济途径,此时,股东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