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天价食物 发布日期 2018年8月27日本文作者宝申理律师 留言0 近日发生一桩趣闻,在重庆解放碑的民权路出现一家面馆,推出了价格1314元的天价面,寓意一生一世,以此来吸引情侣们品尝。当然除了吃面本身,店家还同时提供小吃、甜品、果盘、酒水等,另外有美女相伴演奏小提琴。 由此,联系到近年以来层出不穷的天价食物:譬如闻名天下的湖南岳阳天价切糕,凌某因购买新疆人切糕而最终支付的核桃仁糖果5520斤,共96600元;青岛旅游的天价虾,游客购买一盘大虾,结果支付1500余元,按38元一只计算;还有常州游客陈岩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北岸渔村饭店疑似被“宰”。一桩桩事件掀起了各地的大波,引发舆论的高度关注! 面对众说纷纭的天价食物,定价是否有法可依、有法可行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大多数商品都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所以,大多数的食物奉行市场调节的原则。 政府指导价仅限于极少部分的商品价格,一类与国民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这类商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粮食定购价格、棉花收购价格、重要药品价格、食盐价格等。另一类商品属于资源稀缺、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比如稀有矿产的收购价,因为这类商品价格的放开将导致价格上涨、资源容易找到破坏。其他诸如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也是根据政府指导价来调控的。 当然并非根据市场调节的原则定价的食物,定价并非无法无天的。经营者定价,首先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经营者有不当的操纵商品价格的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政府部门对不正当定价的行为,也是相当严厉的。若经营者有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纵观近年各地爆出的天价食品事件,其处理的结果和依据规范也是各不一致的。因为,往往消费者享受的食品支付天价的原因也是各不相同,经营者定价的策略和手段也是花样无穷。 有的天价食品的定价,原因在于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的行为,或者有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情况。针对那些操纵价格、哄抬价格的情况,物价部门可以叫停,并处罚款。譬如重庆市物价局叫停的火锅集体加收锅底费,吉林省吉林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查处豆制品协会串通涨价案,再比如发改委通报过的山东省某经销商囤积大蒜,哄抬价格被处以10万元罚款。 有的天价食品的定价,原因在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情况。这样的违反诚信的商业行为自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的。比如上文提到的青岛天价大虾事件,消费者在消费的饭店内的菜单上标注的价格是一只而不是一份,然而一句“以上海鲜单个计价”被店家暗悄悄的写在菜单最下方很不明显的地方。如此行为就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所以青岛物价部门对该市北区善德成烧烤店作出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 有的天价食品的定价,食品对外的宣传、品名本身就存在夸大其词、虚构欺诈的情况,这样的商业行为亦属于违法行为。譬如哈尔滨北岸野生渔村天价鱼事件,就存在把人工养殖鳇鱼冒充野生鳇鱼售卖高价,进而欺诈消费者的情况。事件曝光以后,针对该饭店存在不以真实名称提供服务、餐饮许可证过期等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店停止经营活动。 天价食品新闻事件愈演愈烈、夺人眼球、既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也对各地的旅游环境、人文形象、企业商誉等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一方面作为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市场物价的监控,另一方面作为消费者要加强维权宣传教育,普及维权知识,培养消费者的监督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也要加强舆论上监督,借助媒体的力量,对违法商家进行曝光,借助舆论的压力让他们尝到诚信缺失的恶果,进而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同时,作为商贩也应当培养诚信意识,加强责任意识。 希望天价食品的闹剧见少发生,让各地的旅游者、消费者买的安心、吃的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