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引发的“法律漩涡”

法苑漫步
  传统意义上的“红包”主要是在春节期间由家长或长辈用红纸包裹派给自己的孩子或晚辈的压岁钱,表示把新的一年的祝福和好运带给他们。这段时间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相互进行岁末祝福越来越频繁,而微信红包的核心不在于微信本身,而在于“红包”。 微信红包”背后确存在法律风险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一、“微信红包”涉赌问题!
  23岁的焦某是温州瓯海人,平常做淘宝代购。今年3月初,焦某组建一个微信群,在群里玩接龙抢红包游戏,并逐渐将其变为一个微信赌场。这种赌博的规则大体是这样的:第一个人发500元的红包,设置5个人的红包份额,发到群里给大家抢。抢到的人,将金额的最后两位数字相加,谁的数字最小,就要继续发红包。要到群里参与赌博,必须要通过老的群友介绍,不然必须先缴纳500元的保证金给焦某。焦某一人,每天就可以赚取4000至6000元的抽成。”警方统计,焦某共收到红包64594次,收到的红包金额达259.4万余元。
  一个多月前,鹿城警方获知,鹿城、瓯海等地不少人沉溺微信抢红包,且金额巨大。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警方发现了焦某的微信群,掌握了群里“抢红包”赌博的情况,并锁定了焦某。近日,温州、台州警方,分别捣毁以微信抢红包形式进行网络赌博的团伙。
  而事实上,开设赌场罪的范围就已经不仅限于实体场所,虚拟空间也算。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其中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二、“微信红包”涉税问题!
  关于收受“微信红包”是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这有两种情况,需要分别对待:首先,亲朋好友之间通过微信社交发红包,且金额也不大,是互相赠予,按照目前的税法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然而,某些企业若明确表示通过“微信红包”形式,对用户或潜在客户的附赠行为,或通过“微信红包”奖励成绩突出的员工以及通过“微信红包”形式向员工发放奖金等福利,就将涉及到按累计数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企业上述红包的发放,对方收受红包这一行为则属于偶然所得,应该按照20%的税率缴纳税款。
  我国税法规定,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对于大家常说的1万元的起征点,是专指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三、“微信红包”涉及用户信息安全问题
  “微信红包”必须与银行卡绑定之后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但是“微信红包”一旦与用户的信用卡绑定就不再只是社交游戏了,而包含了个人手机号、银行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
  最近,在微信平台上一方面出现了多款所谓的抢微信红包的外挂软件,比如有一款名为“关云藏”的抢红包外挂软件,该软件在安装界面中自称通过了360安全认证。下载安装后,软件会提醒用户,将收集手机中的所有文本,包括个人信用卡号、手机交互数据等信息。有些网友反映,其收到朋友发来的链接,点开后竟然能看到对方手机里收发红包和提现的全部记录,甚至包括银行卡尾号和姓名等。
  如此,用户的个人信息将会泄露,网络安全受到冲击。“微信红包”作为一款互联网支付产品,经营者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手段和措施确保用户的信息安全,如果因为技术漏洞泄露用户信息,给用户造成损失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微信红包”涉及到的资金和利息归属问题
  从表面上看,“微信红包”更多是一种互联网社交行为,不是一种经济行为。然而,在这种互联网社交金融行为背后,“微信红包”却创造了数十亿元的现金流,众多没有被领取的红包以及没有被提现的红包,都将使微信积累了大量的沉淀资金。
  从流程及微信支付说明来看,“微信红包”本质上仍然是基于腾讯旗下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开发的操作程序。第三方支付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性质,目前在法律上尚未做出明确的界定。
  从第三方支付业务本身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了一项支付服务,但是这个平台却聚集了大量资金,已经具备了商业银行储蓄的性质,但是却又不受相关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规制,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
  关于“微信红包”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归属问题,属于基本的金融业务范畴,是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沉淀资金本身归属于客户,由支付机构保管,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进行操作。
  据此,在转账制作红包到红包接受者接受红包前这段时间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应当属于发放者;在红包到达接受者的账户,且在接受者提现前这段时间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应当属于接受者。
  综上所述,国家应当完善互联网金融方面法律规定,尤其是要规制网络支付安全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同时要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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