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个案例:某网吧收银员被网吧老板无故拖欠工资数月,金额近万元。网吧收银员利用收银之便,扣留被拖欠工资等额的经营款,然后离职。网吧老板报案,公、检认定网吧收银员构成职务侵占罪,而网吧收银员则认为自己只是取回应得的工资,没有多取一分钱,不构成犯罪。可惜法院审理,虽然确认网吧收银员所取金额等同被拖欠的工资额,但仍认为网吧收银员无权自取经营款,判决认定网吧收银员构成职务侵占侵,判处有期徒刑若干。
我不认同法院的判决,我认为网吧收银员此举属于行使抵销权,是合法行为。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可以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抵销权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法定抵销无需经过对方同意,只要通知对方就可以,通知自到达对方时就生效,这就是《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约定抵销,顾名思义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符合法定抵销条件的(即双方互负的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双方以约定的方式抵销也是可以的,不符合法定抵销条件的(即双方互负的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抵销。显而易见,约定抵销的债权范围大于法定抵销的债权范围。约定抵销见《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本文主要探讨法定抵销,在进一步探讨之前,来解释几个基本名词:主动债权、自动债权、被动债权、受动债权,这几个词是什么意思?在抵销中,提出抵销的一方享有的债权,叫主动债权、自动债权;被抵销一方享有的债权,叫被动债权、受动债权。另外,因为现代社会以物易物的交易比较少见,物的价值通常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因此在抵销权行使中双方互相抵销物的情况比较少见,故本文限于讨论金钱债务,那么哪些金钱债务可以相互抵销,哪些不能相互抵销呢?这是抵销权行使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1、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能不能抵销?
金钱之债还可以分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即使都以金钱给付来表示,但通常认为是不同种类的债,一般不能相互抵销。因为抵销是合同法规定的,是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而侵权之债不是合同法调整的,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一般被认为是不同种类的债,不能相互抵销。这也有防范道德风险或防止诱发违法风险。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1万元,李四到期没有归还;张三遂将李四打了一顿,需赔偿李四医疗费等1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张三不能行使抵销权,否则债主见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就以打一顿来抵销,来出气,容易引发违法风险。但反过来,李四能否主张抵销呢?这个就有一定争议了,很显然李四享有侵权之债和张三享有的合同之债是不同种类的,但侵权之债作为主动债权,能享抵销合同之债则值得商榷。这个在下文中进一步讨论。
2、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和未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能相互抵销吗?
首先,主动债权和被动债权都超过诉讼时效,这种情况下相互抵销没有太大争议。
其次,主动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而被动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这种情况下也没有太大争议。法律规定主动债权和被动债权品质应当相同,但基于权利人可以抛弃权利的原理,主动债权优于被动债权的情况下,可视为提出抵销的一方放弃了自己的部分权利。例如,主动债权已届履行期限,被动债权未到履行期限,这种情况下抵销,就是抵销一方抛弃了期限权利,法律上还是认可的。但义务不能放弃,即主动债权未到履行期限,被动债权已届履行期限,这种情况下不能行使抵销权。这个道理,不仅适用于履行期限不同的情况,也适用于很多其他情形,即主动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但被动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这种情况仍可以抵销,就可以用权利可以抛弃的理由来解释。同样,这个理由也被用来解释侵权之债作为主动债权,去抵销合同之债的情形,一定程度上也被人们接受,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上文提出“侵权之债作为主动债权,能享抵销合同之债”的问题。
最后,主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但被动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可以抵销吗?很多人第一反映是不能抵销,因为主动债权劣于被动债权,义务不可以抛弃,这种情况下抵销会损害未过时效一方当事人的时效利益。但同样有很多人认为可以抵销。因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没有消灭,成为自然债权,只是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履行,但法律并不禁止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例如以合法手段自行催讨、双方和解,或者本文讨论的抵销,前提是在您欠对方钱的情况下,又主动让对方有机会欠您钱,这种情况下您得做好被抵销的心理准备。
3、一般的合同之债和工资能不能相互抵销?
民法上所称合同之债,一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合同约定产生的债务;而工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债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一般具有管理和服从管理的关系,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因此工资与一般合同之债是有区别的。一般情况下,一般的合同之债不应当作为主动债权,但基于权利可以放弃的原理,工资还是可以作为主动债权的。
4、不能抵销的债。
不能抵销的债主要分三种:(1)根据债的性质,如果法定抵销就不能实现债的目的的债务,必须相互清偿,不能抵销。例如扶养义务。(2)法律上禁止抵销的债,不仅不能法定抵销,这种债连约定抵销都不可以。例如被司法查封、扣押的债务,依法院命令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债务;再如违法的债务如赌债等;再如维持债务人生活必需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用品等不得抵销。(3)约定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因为第三人享有合理期待利益,相互抵销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利,不得抵销。(4)当事人约定不能抵销的债务。
了解关于抵销的相关法律规定后,在签订合同时,如果自己享有的债权,不想被对方抵销的话,在合同中最好明确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债,对方不得以任何债权进行抵销,这样更有助于自己实际合同目的。关于抵销,还有很多可探讨之处,例如抵销权行使的方式等,本文就不一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