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起正式实施,在宪法日诞生前,12月4日原本是“全国法制宣传日”。这两日的重合体现出宪法乃根本大法,是万法之基。将该部宪法的“生日”作为国家宪法日,更是表现出中国人民、中国政府将以纪念日这一崭新的形式向宪法表达敬畏与尊重。
《决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然而,要让宪法真正发挥作用,让“宪法至上”不再沦为一句口号,必须为权力的行使者敲响宪政警钟,将宪法意识真正植入到为政者骨子里。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决定》实施以前,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不完善。在一段时间内,某些地方性法规无视宪法,公然对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了限制性,乃至剥夺性规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常发生,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的行为较为猖獗。对此,《决定》中写道“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这些便形成了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让宪法生了牙齿。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然而,不容否认的是,当今中国,宪法在实施中仍面临一些挑战,人们相对缺乏宪法观念,觉得宪法与己相隔甚远。其实,了解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法律倘若不能有效实施、不能执行到位,那么再多的法律、再好的法律,也只是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的一纸空文。要让宪法从文字转变为实践,必需将宪法精神铭刻在公民心中。
将12月4日定为宪法日,是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地位进一步凸显的体现。这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宪法日更是公民的“权利宣言日”,官员的“权力规范日”,全社会共同维护宪法至上地位的“信仰日”和“行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