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事项

七言八语
  在有关建设工程的诉讼纠纷案中,通常会涉及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造价的司法鉴定结论往往是法院判决施工单位可以取得多少工程款的基本依据之一,所以施工单位对此应予以重视。下面笔者将根据相关的司法鉴定的规定、规程以及以往的办案经验,谈谈施工单位在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施工单位应如何提出造价鉴定申请
  要启动造价鉴定,一般需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在其中明确1,要求鉴定的原因、理由;2,要求鉴定的范围、内容(如要求鉴定的是全部工程的造价还是增减的工程造价或者是诸如停工损失等工程中的其他经济问题);3,建议鉴定中适用的基本计算规则(如要求按什么定额计算或者要求按施工合同的哪个条款的约定进行计算等);4,施工单位自己认为的造价金额。该金额反映施工单位对涉案工程造价的态度,但另一方面,该金额通常也会是鉴定费的计算基数,所以,该金额的确定应适中,过高或高低都会有问题。

  二、施工单位应如何提供造价鉴定所需证据材料
  鉴定机构确定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其提供造价鉴定所需的材料,这些材料通常包括诉状、施工合同、图纸、签证、施工单位自己的结算书(包括电子版)等。在提供材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原则。这是众所周知的原则,但什么材料对己有利,却未必能准确判断。一份材料,可能部分内容对己有利,部分内容对己不利;可能对造价有利,但对诉讼中的其他问题不利;可能表面上有利,实质却不利;可能当时有利,但当对方提供了其他材料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后,变得不利。所以,在确定哪些材料对己有利的过程中,应该咨询律师,经过讨论后再作出决定;
  2、复印件原则。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时,除图纸外,其余材料宜提供复印件,而不是原件,以防在往来移交过程中发生遗失,对之后的诉讼不利。如果鉴定机构要求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则提供原件给予核对,核对完毕即收回;
  3、不拘小节的原则。施工单位不要因材料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就不提供。有的施工单位因为签证上只有监理单位盖章没有建设单位盖章、或者设计变更单只有传真件没有原件、或者部分图纸是白图等,就不将这些材料提供给鉴定机构,这无异议于将可能能获得的工程款拱手相让给建设单位。
  对于那些存在瑕疵但对施工单位有益的材料,首先,应不拘小节将其提供给鉴定机构,这样才有获得益处的可能性;其次,在对方对这些材料不认可或提出异议后,再设法进行相应的弥补、完善,比如请鉴定机构查看现场,以核实这些材料上反映的内容是否与现状一致,或者请设计单位在核对后,在设计变更单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其与原件一致等。当然,如果对方不提出异议,自然就免除了此类麻烦,这些材料所涉的工程款或其他益处基本就收入施工单位的囊中了;再次,在对方提出异议,又不能进一步弥补、完善的,应尽量促使鉴定机构将这些材料所涉的工程款或其他经济利益列入鉴定结论的争议项目中,由法院根据诉讼情况作出该利益最终是否应归属于施工单位的决定;
  4、及时原则。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新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中规定,当事人应在举证期内提供鉴定所需的证据材料,举证期从当事人收到鉴定机构要求其提交举证资料清单的次日起算,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但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如果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举证期内提供的,可以申请延期,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超过举证期提供鉴定所需的证据材料的,除非法院或对方同意,这些材料将不作为鉴定材料使用,相关不利后果由逾交的一方自负。可见,如果不及时提供鉴定所需的证据材料,可能就没有机会再提供这些材料,从而给自己造成损失。

  三、支付鉴定费的注意事项
  鉴定机构一般是先收费再进行造价鉴定,鉴定费通常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交,最终由谁承担,法院会在判决中明确。
如果应由施工单位预交的,施工单位应及时支付,尽量不要拖延,否则,鉴定机构会因此中止工作,致使鉴定期限变长;另外,也会给鉴定机构留下不好的印象,这些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造价鉴定费的标准,各个省都不同。上海市规定的工程审价收费按送审额、差额定率累进方式计算,其中100万以下的部分按2%计,100万到500万的部分按1%计,500万到1000万的部分按0.8%计,1000万到3000万的部分按0.6%计,3000万到5000万的部分按0.4%计,5000万到1亿的部分按0.26%计,1亿以上的部分按0.15%计。如需要钢筋翻样的,以每吨10元另行计算。如系特殊难度的项目,比如无图纸项目、装饰工程需现场丈量的项目、烂尾楼工程等,收费可酌情上浮20%~50%。
  如果施工单位对鉴定机构计算的鉴定费有疑惑,可以要求其提供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

  四、现场勘验中的注意事项
  有时候因为项目鉴定工作需要(通常是因为书面文件材料不能完整反映工程情况或者有一方认为工程实际情况与书面材料反映的情况不一致),鉴定机构需要组织当事人对所涉工程进行现场勘验。在现场勘验中,施工单位需注意:1,尽量使鉴定机构查看清楚工程现状情况,如果双方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也有不同意见的,则应促使鉴定机构采用一定的方法勘验隐蔽工程的实际情况以确定其真实的工程量;2,对于鉴定机构要求签署的现场勘验笔录应仔细阅读,如有遗漏描述现状情况的或者没有记录己方的异议、意见的,或者记录错误的,可在笔录上进行补充、纠正。

  五、如何对鉴定报告提意见
  施工单位可以对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和其他内容提出自己的意见。
  提意见时,宜用书面方式,并邮寄给鉴定机构和法院。
  如果鉴定报告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鉴定结论的,应在书面意见中表明己方认为哪个鉴定结论应被法院选择以及这种观点的原因。
对鉴定报告中的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计算规则等有异议的,在书面意见中一一列明,阐述清楚己方的结论、鉴定报告的错误之处、相关的依据,并可将支撑自己观点的材料文件附在意见书后面。
  在陈述清楚上述内容后,提出自己的要求,比如要求鉴定机构调整鉴定报告相关内容(在鉴定报告尚是初稿时)或者要求撤销鉴定报告、重新鉴定或者要求在原报告基础上再补充鉴定等。
  除上述书面意见外,施工单位也可在庭审质证时通过质询鉴定人员的方式陈述自己的意见。质询时,由律师把握相关的法律规定、需要质询的方向、质询方案、方法及宜由律师来发问的问题。同时,按照最新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二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对案件所涉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因此,施工单位可以申请一至二名预算人员或造价咨询人员出庭就专业问题向鉴定人员发问、陈述专业意见,使得有关专业问题能通过专业人员之间的辩论得到充分阐述并越辩越明,让法官能据此查明相关事实,作出更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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