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用他人垫资的方式让公司通过验资审核的股东,总以为就此万事大吉,自己不用再出资了。下面这个真实的案例为这种想法敲响警钟。
A公司由股东甲乙丙三人设立,注册资金500万元,约定甲出资200万,乙和丙各出资150万。三个人共同委托某工商代理注册公司代为办理工商登记事宜。该代理公司为其垫资后,A公司通过了验资审核,领取了各证照,随后,代理公司就将垫付的验资款从验资账户抽走。在A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将出资款陆续补交给了公司,乙和丙都没有实际出资。后,公司以原告身份将乙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出资义务。我们想的到,乙在法庭上表示验资完毕,验资报告就证明自己出资完成。但是,法院查明用于验资的资金是他人垫资的,认定乙的出资义务没有完成,判决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这个案例给火热办公司的大侠们提个醒,不要只注册公司却忘记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链接: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