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房屋注意事项一二三

契约里的智慧
  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受到许多政策的影响,比如限购政策。由于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存在一定漏洞和误解,导致纠纷时有发生。
  案例:陈先生常年旅居国外,回沪后欲将一套房产出售,不久中介就通知其找到了买家,是一对非本市户籍的白领夫妻,双方对于房屋价格、贷款办理、过户时间等主要条款都达成一致,故见面当天就签订了一份由中介公司提供的非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上也仅仅标注了付款金额和房屋位置等基本信息,对于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交易过户时间等重要信息均未做约定。同时买家支付了定金人民币20万元。
  陈先生签订协议后与友人谈起此事,得知目前上海存在限购政策,作为非户籍家庭仅能在上海购买一套住房,而在与买家的沟通中似乎听到对方提过在上海已有一套房产,如果属实,按照政策,房屋交易将根本无法进行下去。为核实相关信息和政策,陈先生先后与中介、买家、房产交易中心进行了沟通和咨询,确认了买家根本没有资格进行购房。
  而中介和买家在听到陈先生的疑虑时并未表现出吃惊,相反十分淡定的给出了解决方法,即买家两夫妻会办理离婚手续,将之前的房产归由一人持有,再由另一人寻找一位沪籍人士办理假结婚,从而获得资格来购买陈先生的房产,并一再让陈先生放心,承诺不会有事,之前也处理过很多类似案例,都很成功等等。陈先生此时,已有一定防备,为此,其开始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
  律师在审阅了中介提供的网签合同后,发现有一个条款对陈先生十分不利,该条款约定,买家有权随时决定过户时间,并且买家有权决定是否需要重新签订网签合同,或随时终止本次交易,且陈先生需要无条件予以配合。律师向陈先生阐明,该条款对其不公平,会导致整个交易产生不确定性,使得该房屋可能陷入一种既无法继续交易,又无法另行出售的尴尬处境。律师及陈先生立即提出要求删除此条款,但遭到买家和中介的拒绝,双方无法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最终陈先生接受律师建议,通过法律途径与买家解决了此事。
  在本案中,其实买家、中介都有责任。
  首先,买家在明知无购房资格后仍然企图通过假离婚、假结婚的方式购房,本身就是对于自己和陈先生的不负责。其次,若在购房资格审查时发生问题,则不仅需要对陈先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更有可能被行政部门进行处罚。
  中介作为提供专业居间服务的公司,有义务为卖家审查买家的购房资格,以确保交易的有效性。本案中的中介反而帮助或串通买家一起伪造购房资格,按照法律,陈先生亦可向中介公司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综上,提醒各位读者,在出售二手房时,千万不要以为只需要谈好“到手价”就行了,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购买对象的法律审查。具体包括是否受限购政策影响、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际购房用途、是否具有足够的购买力等,这些都有可能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若自己调查有难度,可以委托中介进行,与中介签订正式的居间协议,把中介的相关职责写清楚,毕竟通过中介买房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规避一定风险,这也是与高昂的中介费相匹配的。
  二、若出售的房屋内已有租客,且合同约定的租期尚未届满,则需要事先将房屋出售事宜告知租客,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租客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房东不想把房子卖给租客,则可以要求租客签署一份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文件。
  三、对于贷款购房的,需要对贷款风险的部分进行特别约定,明确若贷款遇到障碍时的处理方式,在此列举一些条款:1、购房者如遭遇贷款政策变化而不能获得银行贷款的,须以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否则即视为违约;2、因购房者个人资信原因,或不能提供相关资信文件,导致银行不能放款的,购房者须以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否则即视为违约;3、银行同意放款,但贷款额度低于申请额度的,购房者须补足余款,或以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否则即视为违约;4、银行要求提高首付比例的,购房者需在15天内补足余款,否则即视为违约;5、银行要求提高利率水平的,购房者须按要求履行,或以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否则即视为违约;6、经银行审核后,要求增加资信文件的,购房者须在7天内提供给银行,否则即视为违约;7、购房者若遭遇公积金政策变化而不能获得公积金的,购房者须在15天内转为商业按揭,或以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否则即视为违约。
  四、注意补充条款的内容。现在二手房交易都使用网签合同,即政府公布的标准模版合同,这种合同的标准条款不能直接修改,但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来进行调整或补充,售房者应利用好补充条款,以充分保证收款以及交易的安全性。
参考政策:《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第七条:“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参考政策:《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第七条:“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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