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差异

法眼看公司
  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有相同的特征,即投资人都只有一个,但二者更多的是存在差异,细述之。
  首先,出资人的资格要求不同。一人公司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公司、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等),还可以是国家,但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另外,公司法的第四节还对国有独资公司作了规定,指出,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从上述规定就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法人,还可以是国家,而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不能成为另一个一人公司的股东。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个自然人用一笔财产设立无数个公司,出现一人公司的连锁机构,使得个人信用无限扩大,导致债权人的风险无限增加(比如,王某用10万元注册成立了一个一人公司,然后,该一人公司又用从股东处获得的10万元再投资成立了一个一人公司,新的一人公司又用该10万元投资成立另一个一人公司,……,这样,用一个10万元可以成立无数个注册资本达到10万元的公司,王某的信用无限扩大,而与这些公司交易的债权人则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因为这么多公司,实际上只有10万元的资金)。
  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即出资多少,完全由投资人自行决定、自行申报,没有法律限定,也不对其申报的出资是否实际到位进行审查。
  其次,责任承担方式不同,这也是两者的主要区别。一人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而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个人的全部财产而不是仅仅限于其投资到企业的部分对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一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同时,独立的对外承担责任。作为公司,一人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对股东作为投资投入到公司中的财产以及公司运营过程中增加的财产拥有“所有权”,股东不能将这些财产从公司处抽走据为己有,也不能为私利而使用、处分这些财产或将这些财产产生的收益收为己有,即股东一旦将自己的财产投入到公司中,就丧失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这些财产已归公司所有。同时,公司以股东投入的财产以及运营过程中增加的财产(比如赚取的利润、他人赠与的财产、通过借贷获得的财产等)等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无论公司债务有多少,亏损有多么严重,只要股东缴足了其认缴的那部分出资额,公司债权人就不能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再承担责任。
  这种公司独立、股东隐身于公司背后、且责任有限的组织模式,大大降低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虽然使得公司交易方的风险增加,但其增强了投资的积极性,在资本要素比较稀缺的时代,这种组织模式是利大于弊的。
  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投资人投入企业的财产以及企业运营过程中增加的财产都属于投资人所有。相应的,企业的债务由投资人负责。《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就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从上述责任承担方式的比较可以看出,承担方式不同,承担主体不同,都源于财产独立性的不同。所以,一旦一人公司由于股东的操控,丧失了对公司财产的控制权,股东为个人目的可随意使用、处理公司、使得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没有什么区别,这种情况下,公司就丧失了独立主体所必备的经济基础,就不能成为对外责任的承担主体,股东将成为公司债务的直接承担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此情况下,如果还让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就是对债权人的严重不公。所以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就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存在“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的例外。
  最后,所得税的负担不同。一人公司要承担企业所得税,股东分得红利等的,还要承担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或企业所得税(法人股东);独资企业不需缴企业所得税,其投资人缴个人所得税即可。
  按企业所得税法律规定,“属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以,一人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股东如从一人公司处分得红利,则还要根据自己的性质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1)一人股东是自然人的,应据其从一人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2)一人股东是法人的,如果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一人公司适用的企税税率的,除法定减免税外,该法人股东投资收益(需具备股息性质)应当还原并入一人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由该法人股东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低于,国家不向该法人股东退还一人公司多缴的企业所得税。
  而个人独资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国家对其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对其投资者个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现行的所得税政策对个人独资企业仅是单一税负。
  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的设立要求比较高,所得税税负较重,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比较严格,投资人要控制住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的界限,如果为个人目的要使用公司财产,则要与公司形成借用、借贷方面的关系,如果要获得公司财产,则要形成买卖方面的关系,反之,亦然,皆不能随心所欲,虽如此复杂,但胜在股东享有“有限责任”,投资风险可控。相反,独资企业设立简便,税负轻,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都属投资者个人无需区分,但相应的,投资者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所以,选择哪种组织形式,投资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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