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条款的设置

契约里的智慧
  在实践中,很多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愿意设置定金条款。但是,由于对定金条款不能全面理解,在设置时,可能会出现不能达到设置目的,或者造成对方违约时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守约方利益的情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设置违约定金时,为了防止交付定金一方不支付定金造成定金条款不生效,最好还要设置其他的违约赔偿条款或违约金条款。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在合同中要明确写明定金的性质和处置,不能仅写“定金”二字。

  相关法律规定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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