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是一样的吗?

契约里的智慧
  在审阅合同时,经常会看到客户将定金和订金混淆的情况。其实,定金和订金,虽一字之差,但相去甚远。
  首先,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和规定,担保法和合同法中都有关于定金的法律条文。概括这些条文,定金是指一方向对方支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并不是货款。而订金并无严格的法律界定,通常是从文字上来理解其含义,“订”有“订立”、“预订”的含义,所以订金就是普通的预付款,是在对方履行义务前预先支付的部分款项;
  其次,定金的主要作用和目的是为了促进双方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没收定金,如果接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则其需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是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则按不完全的比例确定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的比例。通过这种“定金罚则”机制来增大违约成本从而减少违约的可能性。订金的主要作用和目的是表明一方履约的诚意,促进双方尽快进入合同的实质性履行阶段,它没有像定金那样的惩罚机制,如果付订金的一方违约,另一方并不能没收订金,而只能依照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该退的订金仍需退还;
  再次,定金可分为立约定金、履约定金、解约定金。立约定金是在正式的合同订立前交付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正式的合同能得到订立的定金,一般发生在合同标的较大、订立过程较长的情况下。通常我们会在二手房买卖的意向书中看到这种立约定金,有时该定金会被不规范的称作“意向金”、“诚意金”等。约定了立约定金,如果付定金的一方最后不同意依照意向书中的内容订立正式的合同,则另一方可没收其交付的定金,反之,则双倍返还定金。履约定金是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金钱,如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适用定金罚则。解约定金是指一方以承受定金罚则为代价来保留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合同中只约定“支付定金**元”,没有就该定金什么情况下要被没收或被双倍退还进行约定,则通常认为其系履约定金。定金因为具体功能的不同而有上述分类,而订金本身功能简单,也就没有什么分类;
  再则,依照法律规定,定金有比例的限制,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超过的部分不具有定金性质,只能作为订金或错误支付的款项,可以直接冲抵货款或要求返还。订金则没有这方面的比例限制,具体的金额完全由合同双方来约定;
  最后,有关定金的约定只有在定金已经实际交付的情况才生效,即,如果定金实际一直没有交付,即使合同中有定金的约定,合同一方也不能在对方违约时,要求其交付定金并将该定金没收。订金则不同,订金条款随着合同的生效而生效,一方如果不按约支付订金,另一方可以催促乃至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订金。
  可见,定金与订金相差极大,也只有在双方基本履约完毕,无需再适用定金罚则,先前支付的定金被用于冲抵货款或其他应付款时,这时的定金才算是和订金的性质差不多了。
  综上,定金的含义比订金要丰富的多,虽然都是简单的两个字,前者的意义用两百个字来表述也未必能表达清楚。所以,在订立合同或者确定款项性质时一定要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要知道,只要写上“定金”两个字,无需当事人再作具体约定,合同法、担保法中有关定金的规定就都适用于该笔款项了,换句话说,该款项就受到法律的特别约束了。所以,如果不小心将原本简单的“订金”写成“定金”,事情可能就会变得复杂,发生争议的概率也会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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