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委托后却被“跳单” 中介公司起诉房主支付违约金应否获赔?

契约里的智慧
  2012年12月,A先生到B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名下位于杨浦区的房屋,接待人员告诉A先生,要挂牌出售房屋先要与公司签订居间协议,随后便拿出一份《房地产委托出售居间(独家代理销售)》合同让他签字,双方协议中约定“委托期限自签署合同之日起至中介公司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在上述委托期限内A先生不再自行或另行委托他人完成卖房事项,否则按房产实际成交价的1%标准向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明就里的A先生没有意识到自己签下的是一份在约定期限内只能委托该中介公司独家代理销售房屋的独家代理协议。
  此后的一个月里,B中介公司多次带客户上门看房,但始终没有购房者与A先生达成购买意向。就在A先生对B中介公司的居间能力感到失望时,却意外地从其他中介机构处得知有顾客愿意购买自己的房屋。2013年1月15日,在其他中介机构的居间下,A先生顺利地卖出了房屋,并支付了佣金。
  在得知A先生“跳单”另找其他中介机构卖房后,B中介公司认为A先生当时确认了独家代理人, B中介公司根据协议将A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B中介公司设置的“独家委托条款”为“免除提供条款一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中介公司并未对独家委托条款进行特别的说明与提示。且,本案的独家委托条款设置的是对A先生单方的约束,违反公平原则。因此对中介公司要求A先生承担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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