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6日,石某到上海嗨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购买2014年1月10日上海飞新西兰往返机票五张,并付款14万余元。上海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通过知名的网络机票代理平台下单并支付票款,很快,石某获得了电子客票,经正规渠道查询,石某获得的电子客票真实有效。石某因此放心,静待到时到机场开始愉快旅途。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们已经习惯了上述交易模式。出行无论是选择火车还是飞机,都可以便捷地在网上购票。无论您是到携程、去哪儿等网络代理平台下单并支付票款,还是直接到航空公司网站下单并支付票款,您都可以便捷、高效地成功购票并愉快出行。而整个购票出行的过程,您甚至不需和任何人见面、无任何书面凭证就完成所有手续,您可以两手空空直接到机场凭证件办理登机手续,而无需纸质机票。乘火车出行也可以到12306网站下单付款购票,购票成功后无需纸质车票可直接刷二代身份证乘火车。这一切,是这么顺理成章,没有丝毫不妥之处。
石某也从未认为上述购票会出现问题。
2014年1月6日,离新西兰之行仅4天了,石某已经开始准备行李。这时,满心欢喜的石某突然接到自称是上海招×国际有限公司员工的电话,告知他和家人的五张机票是上海招×国际有限公司完成出票的,现因上海招×国际有限公司没有收到机票款,已经对他和家人的五张机票作出退票处理。石某心急如焚,当初他向上海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购票时,已经当场支付14万余元的票款,上海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也向他提供了电子客票,且电子客票也是真实有效的,怎么会没有付款呢?出票后怎么可以没有他的同意就退票了?但行程急不可待,石某只好另行花了18万余元购买同一航班的机票出行,等旅程结束后再维权。
2014年2月份,回国的石某找到上海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交涉,上海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告知事情始末:石某向上海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购票,上海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即时通过知名机票网络爱×通代理平台下单并付款购票,该平台由上海格××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上海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下单时已经通过支付宝向上海格××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机票款并提供了相关凭证。石×所购机票由上海招×国际有限公司实际出票,上海格××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将机票款付给上海招×国际有限公司。但实际操作中,上海招×国际有限公司将自身的出票系统开立一个出票账户给上海×盛公司,上海格××科技有限公司将钱付给上海×盛公司,由上海×盛公司直接通过上海招×国际有限公司授权的出票账户完成出票,然后上海×盛公司再将机票款支付给上海招×国际有限公司。上述各公司均从自己上家收取代理费。之前一直如此交易未发生问题,但本次交易出现了问题,上海×盛公司老板没有将部分机票款支付给上海招×国际有限公司即卷款而逃,上海招×国际有限公司为挽回自身损失,将所有上海×盛公司出的票,只要还没有飞的,全部作了退票处理。
石某的权利该如何维护?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应当向上海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主张,因为石某向上海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购票,机票款也是支付给上海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但上海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却认为自己是没有责任的,该公司固然收取了机票款,但也向上家订票并支付了标款,上家也出具了合法有效的电子客票。相当于一手交货、一手交钱,当场就完成了他应当履行的所有合同义务。至于旅客取得机票后,因其他人的原因导致退票,和该公司无关,谁退票找谁。就如旅客取得机票后,若航空公司因故取消航班,显而易见旅客应当找航空公司维权,而不是找机票销售企业维权。再如顾客若在商场购买手机,钱货两清,但顾客带手机出商场后被人碰撞导致手机摔坏,显然也不能找商场索赔一样。
有人认为应当向上海格××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因为上海格××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机票款后转付给上海×盛公司而不是直接支付给出票的上海招×国际有限公司,现上海×盛公司卷款而逃,上海格××科技有限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上海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上海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钱货两清的理由为自己辩解之外,还称:上海招×国际有限公司将自己的出票账号提供给上海×盛公司使用,视为对上海×盛公司的授权和委托,上海×盛公司应当属于上海招×国际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向上海×盛公司付款,视同向上海招×国际有限公司付款,且之前交易一直依此进行,上海招×国际有限公司从未提出异议。
有人认为应当找航空公司,因为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第二条规定“办法所称‘销售代理企业’,是指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所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可证书’),接受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定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在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销售代理活动的企业法人。本办法所称‘销售代理活动’,是指具有资格认可证书的销售代理企业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的销售业务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从事的航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销售代理经营活动”。因此出票的上海招×国际有限公司应当属于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其代理航空公司出票后,旅客就直接和航空公司建立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关于退票的规定,航空公司应当直接向旅客退款,若申请退票人不是旅客本人,应当提供旅客本人的授权委托书。航空公司的代理人上海招×国际有限公司未征得旅客同意擅自退票,属于航空公司非法单方面解除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因此航空公司应当退还票款并赔偿旅客损失。至于航空公司是否从其代理人处收到票款,则由航空公司与其代理人自行根据双方合同解决,与旅客无关。航空公司则认为出票和退票全部由上海招×国际有限公司进行,航空公司从来不知道,航空公司也没有收到上海招×国际有限公司的机票款,因此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
有人认为应当找上海招×国际有限公司主张,认为石某和上海招×国际有限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上海招×国际有限公司因与上海×盛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擅自将石某的机票作退票处理,侵犯了石某的合法权益,上海招×国际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有人认为应当由上海招×国际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但理由是认为石某委托上海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购票,上海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转委托上海×盛公司购票,上海×盛公司再转委托上海招×国际有限公司购票,因此石某和上海招×国际有限公司之间具有委托关系。
关于本案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同样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是买卖关系。但有人认为不是买卖关系,买卖合同最本质的特征是一方付款、一方交物,买卖合同完成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但机票不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也不属于法定义务上的物,不具有所有权,只是乘机的凭证,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有人认为是委托关系。委托的方向是旅客委托A公司、A公司转托B公司、B公司转托C公司,C公司代表航空公司出票,但在这种情况下,旅客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因此也有人认为是航空公司委托C公司,C公司转托B公司,B公司转托A公司,A公司向旅客售票,在这种情况下,旅客的权利能得到最大的保障。
还有人认为这是类似买卖合同的无名合同。
电子商务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在之前必需交付纸质机票的时代,纸质机票不但是乘机凭证,也是退票的必要凭证,石某取得机票后,他人没有机会退票。但在电子商务时代,您可能在某网站完成下单付款的动作,却不知道背后会涉及到一连串的企业,资金可能会流转好几手后才到航空公司手中,这中间哪一环出现问题,即使您根本不知道有这些环节,但无可避免地影响到了您的利益。
我认为无论这中间的链条有多长,链条的两端是旅客和航空公司无疑,一旦出票,就意味着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间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退票即代表该合同关系的解除,任一方若非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旅客如直接以航空公司为维权对象,也会遇到以下诸多麻烦:如石某购买上海到新西兰的票,实际需在香港转机,涉及到港龙航空和国泰航空两家航空公司,不仅是涉外案件,且石某本人得分别起诉两家航空公司,石某的另四位家人也得分别起诉两家航空公司,维权成本高昂。但若石某起诉那些公司,一来他不清楚中间的链条关系,取证也非常困难,二来这些公司不少是皮包公司,就如上海×盛公司,卷款而逃,让您即使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
何去何从,石某面临艰难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