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此后进行了三次修正,最近一次的修正是在2013年8月30日。该修正版的商标法将在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新商标法与之前的商标法相比,有几大亮点值得关注。下面我们对此进行简要的介绍,让大家有所了解。】
亮点一 增加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
原商标法对商标审查时限未作规定,这会使企业的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企业品牌战略的实施。
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对异议申请进行调查核实的时限为十二个月。
亮点二 简化商标注册异议程序
原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初审公告后,任何人可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对于商标注册异议,首先由商标局审查并作出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这一异议程序过于复杂,审查期限过长,影响了商标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注册。另外,还会有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这个异议程序,恶意提出异议,拖延商标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的时间,使得申请人被迫给付财物,花钱免灾。
新商标法简化了异议程序,删除了商标局裁定的环节,规定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被异议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
亮点三 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针对实践中盲目追求驰名商标的认定,甚至为此进行弄虚作假的情况,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确定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商标法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在商标案件中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申请后,才可以适用相应的规定;同时规定,认定结果仅对该案件有效。
另外,新商标法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上述规定,通过宣传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亮点四 提高商标侵权赔偿金额
针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维权成本高、“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现象,新商标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了法定的侵权赔偿数额。新商标法规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到三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还规定,在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亮点五 禁止抢注他人商标
实践中,一些企业或者个人利用与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特定关系而恶意抢注该商标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他人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抢先注册等,严重损害了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益,也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对此,新商标法增加规定,禁止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人抢注该商标。
另外,针对“傍名牌”的情况,新商标法规定,(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