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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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已于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解释四》中与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相关的规定作一简单的介绍,以使大家对这些新规有所了解。
  一、《解释四》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释义:该条规定,简单的说,就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要求,被安排到一个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如原用人单位未曾就劳动关系的结束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中。在之后与新用人单位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时,适用的工作年限为其在新老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之和。】
 
  二、《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释义: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为劳动者离开公司前月平均工资的30%。这一标准也可供用人单位在确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时进行参考。】
  
  三、《解释四》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释义: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签订后,要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四、《解释四》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释义:这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法定条件,当然如果双方对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解除竞业限制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五、《解释四》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释义: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但需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补偿。】
  
  六、《解释四》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释义:支付违约金并不能使劳动者不用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七、《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释义:双方虽未订立书面的变更合同,但实际已进行了履行,以行为表明双方均有这种变更的意思,则这种变更也有效,任何一方不可再反悔。】
  
  八、《解释四》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释义: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要当心了!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要忘了通知工会,否则,这种解除将被认为是非法解除,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了。】
  
  九、《解释四》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释义:一般情况下,外国人须有就业证,方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否则,只能按劳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