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与违法分包行为而归于无效,这是大家都知道的。此外,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这说明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只能有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分包给他人的即构成违法分包则合同无效,问题是,什么是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这才是律师办案实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笔者曾在上海某建筑装饰公司诉浙江某钢结构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中曾遇到这一问题。被告浙江某公司是整个厂房工程的施工总包方,被告负责其中钢结构部分施工,将土建部分发包给上海某公司,笔者代理的是原告方,主张的观点为分包合同因涉嫌主体结构的分包而无效,法院鉴于工程既有钢结构部分,也有土建部分,且土建工程造价远少于钢结构部分造价,对本工程的土建部分是否属于主体结构产生了疑虑,将此问题专门咨询了工程专家。
  那么,什么是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
  通说认为:主体结构是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系统体系,它和地基基础一起共同构成的建设工程完整的结构系统,是建设工程安全使用的基础,是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稳定、可靠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功能包括三部分:一是主体结构本身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整体,有效地协调工作,承受主体结构部件本身相互传递的荷载,发挥主体框架支撑功能;二是附着于其体系表面的所有维护结构、装饰面层、相关设备重量及其施工和使用期间的活荷载、以及在设计规范限定范围内的相关风载、尘载、雪载、地震荷载等自然力通过主体结构体系有效地承担,使建设工程能正常发挥各部分的使用功能;三是与地基基础可靠地联系,将其自身荷载和承受荷载系统地、有效地、稳定地传递给地基基础结构体系,并能与地基基础结构形成协调工作的整体结构体系,和谐地工作以共同维护建设工程整体安全和使用安全。

可以这样说:
  第一:在砖混结构中,主体结构是基础梁圈梁柱构造柱墙楼梯板屋面板叫主体结构,我们施工时一般叫主体封顶。
  第二:在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剪结构或框支结构工程中,主体结构是基础梁板柱砼墙楼梯工程,对于后砌的填充墙,也叫主体部分,但不是一般意义所说的主体封顶了。
  以上说的很专业,不易于理解,笔者简要概括为,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就是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能够承受作用的平面或者空间体系,它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与稳定性,通俗的说就是房屋的承重部分。它是一个建筑的骨骼,也正如此,法律才规定主体结构不能分包,否则分包与转包何异?等于你承包的工程的骨骼灵魂都交给别人去做了。由此观之,室内上下水、电、煤气、暖通、通讯、闭路、宽带等各种管道、线路安装工程、楼地面工程、墙体抹灰喷涂贴砖、门窗安装、防水工程、屋面瓦铺设、立面及屋面造型安装等等都不属于主体结构工程。
  掌握以上,就基本可以正确区分何谓工程主体结构,此外,还有一个方法可以作为鉴别的参考,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由于主体结构不能够分包,故其应为专业承包的范围所排除,专业承包的对象不能为工程主体结构,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专业承包范围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为代表的60种类型,一旦工程分包的工程内容与该60中专业承包工程的范围不一样,且属于建筑的承重部分,那么分包工程基本上就可以认定为是主体结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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