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要提高签证意识 切实加强签证管理之二

  签证贯穿于合同履行(施工)的整个过程,首先在心理上要重视,抓住一切签证机会,进行签证,持续不断地为工程结算积累资料。通过签证获得工期、经济及损失的补偿,以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根本目的。
  那么,怎样获得有效签证呢?
  最重要的就是,负责办理签证人员头脑中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简单的说,就是要有建设方要求做或者同意做的证据,书面文字不能准确表述时,留下照片或者录像等以证明情况。有些施工人想,这个建设方这么大的单位,领导说话总不会不算数的,或者想到结算的时候问题再一起说,等等侥幸心理和麻痹心理,这些想法最终都会害了自己。要明白,利益就是利益,没有情面。
  有了坚实的证据思想基础,我们再讨论如何进行签证。签证要在时间性、合法性、准确性可操作性上特别注意。
  1、时间上要及时。一事一签,一旦发生签证事项,一定要及时书面上报监理、建设单位,一定要他们签收,以保留证据。签证不要偷懒,要“勤”。比如隐蔽工程,要完成一项签一项。否则,以后工程师不认可,可就是一大笔损失。
  另外,有相当一部分签证事项,在签证时有严格的时效要求,要充分注意到。如“通用条款”中第23.4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25.2条规定“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因设计原因和业主原因的返工签证,拍下返工前的照片作为证据。有些设计变更如果预算书不能及时出,最好将单价及时签下再组织施工。
  2、合法性要注意,用正确的签证形式,要合同约定的签证主体签证,否则签证所涉及的利益将难以得到保障。签证要有施工方、监理方、建设方的有权签证人签证,并加盖建设方的印章。
  3、签证要具备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也就是说,签证的内容最好具体明确,一件具体的事情要用清楚明白的语言描述,对工程名称内容、工程量、工程价款、计价方式等说清楚,不要用模糊的语言。这样,在结算时不致产生歧义。比如,运土石方这种表述就不明确,究竟是土方还是石方?
  4、签证的技巧方面也要注意,比如有增加项目,就要求建设方出具工程联系单,再根据工程联系单的内容签证,签证单需附上工程量,让建设单位签字确认。有时候,对建设方不愿及时办理的签证,要经常在工程例会上或书面表述上明确,该签证希望建设方尽快确认,这样至少就有了这工程已经做了的证明及建设方让做的证据。签证的时候要了解原报价文件,利润高的那部分多签证,利润低的那部分少签证。
  在难以办到正常签证的情况下,注意收集其他相关材料,比如双方的会议纪要、信函往来、技术措施的确定、设备选型的改变以及所有的原始设计资料、图纸、材料采购清单及原始的交接签收记录、照片、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都可以成为其他能够证明变更的材料。《施工合同司法解释》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这条规定就是施工方的有力武器了,一定要充分用足。
  施工单位注意了以上几点,对最终获得相关利益也就有了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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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 刘芥鑫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