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转让他人,承包人能否要求受让方支付工程价款?

  实践中,建设项目转让他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情形下,承包人能否要求该建设项目受让方支付工程价款?
  其实这涉及的是一个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相对方是发包方,承包方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对象只能是发包方,如果是合法分包,则由总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
  但是,为保护农民工利益,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上述规定来看,实际施工人可以向与自己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已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最高院认为,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相对弱化,故有此规定。
  虽如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被突破仍然是个例,不能推而广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建设项目受让方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承包人不能向其主张工程价款,最高院亦持此态度。
  承包人虽不能向受让方主张工程价款,并不意味着承包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见笔者<浅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文),因为优先受偿权具有物权性质,始终存在于该建设工程之上,建设工程是否被转让,不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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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 张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