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体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环境中,工程往往有着层层分包,人员也是流动很大。而实际施工人为了拿到工程,往往忽视签约主体,没有经过主体身份的核实,跟自己认为的负责人签约,最终陷入索要工程款无门的境况。

  【案例回放】
  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某某公司与某某国际家居生活广场商户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原告陈某某作为吊顶材料商负责提供材料并施工。胡某某、徐某某作为被告某某公司代表负责购买材料和现场施工管理。原告提供材料并施工完毕后,被告未支付货款和施工费。原告陈某某提供了:1、《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胡某某代表被告公司写的欠条;3、胡某某的名片,旨在证明胡某某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工程及相关情况被告一概不知。原告提供的这类格式的合同被告从未使用过,合同上敲盖的合同专用章也非被告使用的章。被告从未授权胡某某、徐某某与原告签约,胡某某、徐某某的行为不能代表被告。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证意见,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供的合同上敲盖的被告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真实性,原告也承认上述印章与被告所提交的被告认可的印模确实不相一致,且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实际使用或授权使用过系争的上述印章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认为被告和某某国际家居生活广场的商户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及进行装饰装修施工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提供的证据2、3也不能证明胡某某系代表被告公司。

  法院认为,即便原告陈某某作为吊顶材料商提供材料并进行了施工,其也应向上述装饰装修合同的实际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其向被告主张工程款和利息没有依据,法院驳回了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体会】
  上述案例,原告原本认为自己证据确凿,签订有合同,有工程款的欠条,但却没有想到,最后的问题出在了主体上。理论上原告可以向胡某某索要工程款,但是,实际却无法找到人,造成自己的经济损失。
  一般来说,实际施工人对工程价款之类的比较在意,而对签约方的身份不太注意核查,认为只要有合同就行了,殊不知,合同也有不被认可的情况。
  所以,在签订一项工程合同前,实际施工人应当学会保护自己,搞清楚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并应进行核实。如果是某个个人代表发包方或承包方与自己签约,要有公司的委托书。如果有可能,尽量用公章签合同。总之,施工人在签约之前,就要有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以免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