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的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其效力分为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本文就两者工程价款的认定原则简要概述。
关于有效合同工程价款的认定,应有约从约,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一般有两种价款约定方式:一是约定工程价款按实结算或审价结算,通常称之为“开口价”,这种方式对工程的价格不做约定或仅暂定价格,最终通过审价来确定工程价款。二是约定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并约定风险范围,在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做调整,通常称之为“闭口价”。
如双方约定是开口价,则应按照约定按实结算,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审价结构,协商不成,也可以诉至法院,由法院指定审价机构审价,审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审价机构不可背离当事人约定的审价标准另行确定审价依据,在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审价机构可以以国家定额或市场价格为依据,在审价过程中,有的审价机构恪守规范,严谨执业,客观描述当事人之间均予确认的内容和存在的争议,并提出参考意见,由法院决定采纳哪一方的意见,而有些审价机构越俎代庖,对一些法律问题直接下判断,实际行使了其不享有的审判权,诉讼当事人应仔细审核审价初稿,及时提出异议,以免权益受损。
如双方约定是闭口价,则应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固定价格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若当事人提出请求对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原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基础上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造价鉴定。闭口价合同的认定有三种情况需注意,第一种是合同价款虽固定,但在合同价款前有“暂定”字样;第二种是合同价款固定,但在合同中有按实结算的内容;第三种是“三边”工程,边设计边施工,在合同订立约定固定价时尚无图纸。对于前两种情形,最高院认为应认定为开口价合同,应当通过审价确定工程价款。而第三种情形,笔者认为,不论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都必须以图纸为基础,否则何以确定工程范围及增减工程量?显然第三种情况也不能认定为闭口价合同。
在闭口价合同中,有时会发生情势变更,仍按闭口价结算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结果,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提出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从而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最高院的倾向性意见,当事人因情势变更而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但不排除法官根据公平原则调整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个案中,工程价款存在适当调整的可能性。
关于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认定,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如果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工程量的增减,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时,可以按实结算,通过审价确定工程价款。实际上,归根结底,只要工程验收合格,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的认定与有效合同基本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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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