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期间的维修状况,是否影响其余到期工程款支付

——某物业公司与某环保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
  工程款支付一般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尾款三步骤,其中尾款部分中业主需要抵扣一定比例作为质保金,确保工程在质保期内施工方能进行及时的维修。质保金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能得以及时的维修,那么,业主方能否施工方未在质保期内对工程维修为由拒付质保金之外的其余到期工程款呢?

【基本案情】
  2006年某物业公司作为甲方与某环保工程公司订立工程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某环保工程公司为该物业的游泳池提供水处理工程设备与安装,合同总价款约54万元。合同订立后,某环保工程公司完成了设备供应与安装,并与物业公司完成了结算。物业公司在施工期间已支付工程款至80%,剩余尾款中15%由物业公司在结算后一个星期内付清,其余5%在两年质保期后一周内付清。
结算后一周内,物业公司未按约支付15%工程款,某环保工程公司来函催促付款,物业公司复以质保期内多次要求环保工程公司派人来进行故障维修与设备翻新,但环保工程公司拒绝派人维修,所以暂不同意支付工程款。
  某环保工程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付清尾款。

【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款并支付利息,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评析】
  显然,本案中爱丽华物业公司抗辩不付工程款的理由,针对的是质保期,这与施工方要求其支付工程款无关。工程已经结算,扣除质保金之外,发包人理应按时按约付款,不因质保期内承包人未尽维修义务而有权拒付工程款,理由是承包人已经预留质保金在发包人处,该质保金是对其维修义务的履约担保,承包人在质保期内拒绝无偿维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人进行修理,修理费用从预留质保金中扣除,不能因此而直接拒绝质保金以外的应付工程款。这也提醒了广大施工企业,工程经过结算后,扣除质保金之外,发包人应无条件地向承包人按约付款,没有任何理由拒付,即便质保期内施工企业未按时维修工程的,也只与质保金发生干系,并不代表发包人有权拒付已到期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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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律师: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