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印章管理问题引起的一起纠纷

【问题提示】
  盖技术资料章的结算书能否约束建筑公司,是否有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上海××建筑公司将一个住宅工程中的下水道工程分包给一个个人陈××,双方未签订合同。
  2007年底,上述下水道工程完工。然,由于其他工程施工,导致已完成的部分下水道工程遭破坏,并重新施工。
  2008年,对该部分重新施工的工程,陈××填写了签证单,建筑公司在签证单的施工单位栏盖上建筑公司的技术资料专用章,陈××将此签证单递交给业主和监理,业主和监理都盖章或签字确认。
2009年,陈××向法院起诉建筑公司,要求建筑公司就该部分重新施工的工程支付工程款59万元。
  庭审中,陈××向法院提供了相关的签证单,结算书,并提供了一份文件,该份文件称,已收到陈××提交的结算书,并认可结算书上的结算价,该份文件上盖着建筑公司的技术资料专用章。
建筑公司称,保管技术资料章的人员从未在上述文件上盖章,并认为技术资料专用章只能用于技术资料,不能用于结算,要求法院对所涉的工程造价进行审计。

【法院审理】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评析】
  该案件的主要焦点即:盖有技术资料专用章的文件的效力。
技术资料章,不是公章,但如果盖技术资料章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则技术资料章的效力等同于公章,盖技术资料章的文件能对建筑公司产生约束力。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但因本人的原因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人须对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承担与其授权代理相同的责任。
  在一份钢管租赁合同上盖建筑公司的技术资料章的人,未必获得建筑公司的内部授权,允许其签订这样一份租赁合同。但如果该租赁合同进行了履行,如租赁物被用于建筑公司的工地,建筑公司支付给合同相对人租金,或者建筑公司从未对这份租赁合同提出异议等,则合同相对人显然有理由相信所盖的技术资料章可以代表公章,盖章之人可以代理建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此后,如果在与合同相对人的租金结算文件上也盖技术资料章,依据表见代理的规则,这份结算文件也将约束建筑公司。
  就前述案例而言,如果陈××能证明技术资料章也用于其他结算文件或用于其他非技术资料文件如合同等,或技术资料章旁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则盖有技术资料章的这份认可结算的文件就对建筑公司产生约束力。另一方面,如果建筑公司能证明曾告知陈××有关技术资料章的使用范围,或告知过陈××所有结算协议或合同,只有使用公章或项目章才有效等,则这份认可结算的文件不能约束建筑公司。如果双方均无上述证据,则本人认为这份盖技术资料章的文件不能约束建筑公司。因为,显然,从“技术资料专用章”这个印章的名称,可以认为其只能用于技术资料,陈××也无依据证明该章其实还用于其他方面。在这种情况下,本人认为,陈××没有合适的理由可以相信该技术资料章可以用于价款的结算,该技术资料章不能被视为公章或其他有效于结算的印章。当然,陈××也可称,技术资料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其也不清楚建筑公司内部有关技术资料范围的规定,只要印章上有建筑公司的名称,无论是技术资料章还是结算章还是项目章,都认为能代表建筑公司的意思,能约束建筑公司。
  通过该案例及分析,建筑公司应能从中获得这样一个讯息,即各种印章,都应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既包括对内的管理,即规定各印章的保管、使用方面的制度,更重要的还要包括对外方面的管理,如在印章上除刻上××专用章外,最好也能同时刻上本章不得用于××;再如在与相对人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或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建筑公司各种印章的使用范围和效力等。只有内外兼管,才能防范印章超出使用范围仍能约束公司的情况,减少表见代理的发生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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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律师: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