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人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提示】
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人承担什么责任?施工过程中存在转包行为的,如何分清各自责任?

【基本案情】
1996年4月,某公司南通分公司(下称南通分公司)经招标承建南通市环西路步行街4号楼工程,同年6月,通建公司与南通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及水电安装。
同年6月18日,南通分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后因资金不足,南通分公司(甲方)与嘉美公司(乙方)于同年9月8日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嘉美公司进场施工,但双方未按分包合同约定对工程量、工程材料、设备、周转材料、财务等工作进行移交。
1999年11月22日,通建公司、南化建公司、嘉美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南化建公司与嘉美公司不再继续施工,后期施工由通建公司与嘉美公司另订施工合同。 2000年1月18日,南化建公司全部退场。
2001年11月,通建公司以环西路4号楼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南化建公司和嘉美公司移交环西路4号楼完整的工程资料,并共同承担主体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费用147202.01元,另由嘉美公司单独承担主体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费用711982.23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中,于2001年12月26日委托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简质监站)对环西路4号楼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方案进行鉴定。
质监站认为,根据地上部分检测结果,环西路4号楼主体部分施工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经法院同意,质监站对加固方案及造价进行鉴定审计。
法院确认华东加固公司地上部分加固造价761100元,地下室部分加固方案估算价170841.44元,合计加固造价为932541.44元。
法院认为,通建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南化建公司承建,南化建公司在完成了一定的工程量后,即将工程实际转包给嘉美公司施工。此后,通建公司亦认可了此转包行为,三方还订有协议等。为此,三方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予确认。作为施工单位的南化建公司、嘉美公司应严格依照建设工程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事实上,本案所涉及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作为施工单位的南化建公司、嘉美公司应当共同对建设单位负有责任。作为发包方的通建公司在施工中亦派员对工程进行管理、监督等,事实上本案所涉工程从地下室至地上建筑物完成部分均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通建公司不仅疏于对工程的管理,而且还向施工单位签发了有关工程合格,可通过下道工序的签证单。为此,通建公司亦应对工程质量负有责任。
判决南化建公司、嘉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通建公司一次性赔偿工程质量问题的损失人民币652779元,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律师评析】
本案中,由于工程质量经检测不合格,施工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因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本案建设方只要求了工程整改费用,实际上工期损失也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施工单位一定要重视工程质量,如质量不合格,施工人需要进行修理、返工、改建直至合格。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如果自行发现问题,及时返工等处理,并及时与建设方沟通达成整修意见,尽量把矛盾化解。如果矛盾升级,建设单位直接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往往此时经质量鉴定、整改方案确定等法律程序后,施工单位要承担的损失范围和额度也不断的升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另外,从本案中,南通分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了佳美公司,但却没有进行交接,所以法院判决2家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施工单位应特别注意到,如果工程施工涉及分包、依法转包,一定要做施工交接,否则一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于没有交接,不能证明哪些项目是自己施工的,难免要为别人承担责任。
工程质量相关法律链接: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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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律师: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