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发包人对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使用将承担什么责任;“工程使用”是否仅限于利用工程进行生产经营或生活居住?
【基本案情】
04年12月,上海××建筑公司与上海××机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机械公司新建厂房的土建部分,并约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00万元,机械公司按照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应付到总造价的95%。
05年4月,上述工程基础部位完成,并验收合格,同年9月,主体部分完成,并验收合格,同年年底,上述土建工程完成。机械公司另行发包的水电安装工程、门窗工程及有关的装修装饰工程尚在陆续进行。
建筑公司要求机械公司将扣除保修金后的全部工程款付清。机械公司则称,工程尚未竣工,等到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再付,并称,建筑公司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扣除一部分工程款。
双方争执不下,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机械公司付清工程尾款234万元。机械公司则辩称,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尚不清楚,故工程尾款尚无需支付。
诉讼中,建筑公司提供一组照片,照片反映出涉案工程中的车间内部已安装通风机、日光灯,办公楼外部已装有空调外机,地面的地砖等已铺好。建筑公司用这一组照片证明涉案工程已被机械公司投入使用。机械公司对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称,厂房一直空关,没有机器设备及工人在厂房内进行生产,因此厂房并没有进行使用。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机械公司在涉案工程上安装了通风机、空调外机,铺上地砖等,已对涉案工程进行了使用。机械公司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涉案工程,应对此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机械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付清工程尾款。并判令机械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34万。
【律师评析】
本案中,判断机械公司有无对涉案工程进行使用,是关键点。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如果机械公司已对涉案工程进行使用,则视为机械公司对涉案工程的质量予以认可,并可认为涉案工程已经竣工。
就本案而言,虽然机械公司没有利用厂房进行生产,但由于建筑公司承包的范围仅是厂房工程中的土建部分,只要机械公司对土建工程有进行利用、使用,即是对涉案工程进行了使用。机械公司另行发包的安装工程、装饰工程都是在土建工程的基础上进行的,需要利用已完成的土建工程进行施工,这就属于对建筑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进行了使用。使用建设工程,并不限于狭义的利用建设工程进行生产经营或居住等。
从以上分析可见,建筑公司在有关建设工程价款追索或工程质量等纠纷案中,应注意搜集发包单位已使用相关工程的证据材料,以有利于要求发包单位清偿工程款或减轻自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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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律师: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