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墙中使用非钢化玻璃,谁应承担责任

 
——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幕墙公司因建筑工程案

【问题提示】
  钢化玻璃比非钢化玻璃更加安全,是玻璃幕墙材料的首选。如果已经竣工的玻璃幕墙工程,双方都已结算完毕,业主方事后发现玻璃幕墙里有非钢化玻璃成分,那么,业主方能否因此要求玻璃幕墙的施工人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1994年9月,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与上海某幕墙公司为某商务楼项目订立《玻璃幕墙、铝板幕墙等工程供货合同》与《安装合同》,合同对于供应幕墙的数量、单价、安装、结算条款等等做出了具体约定,之后,双方按约履行了合同,工程取得甲方竣工验收证明,区质检站验收合格。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也支付全部幕墙工程工程款。1996年12月,上海某房地产公司认为玻璃幕墙工程中使用了非钢化玻璃,不符合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出现自爆现象。经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幕墙工程中29%使用了非钢化玻璃,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因此诉请法院要求幕墙公司返还相应的安装工程款223,045.95元及赔偿违约金608,820.22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如上事实后,驳回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请,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上诉,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亦进行了结算。决算书中玻璃品质有部分为透明玻璃,与供货合同中约定的供货品种并无差异。现上海某房地产公司认为对方应提供的是钢化玻璃,在实际使用中发生爆裂,经有关部门检测使用了非钢质玻璃材料,故爆裂责任应在被上诉人,因为上诉人在结算中对被上诉人已使用的材料品质未写明全部为钢化玻璃,供货合同中也未明确全部是钢化玻璃。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调换幕墙玻璃,退还安装工程款及赔偿违约金等责任,依据尚不充分,故驳回了上诉人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律师评析】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经常牵涉法律纠纷的广大施工企业、开发公司来说,应对此有深刻认识。生活中的事实不是法律上的事实,证据能够反映的事实才是法律的事实、判决书将会认可的事实。有事实主张却没有证据支持是让很多公民或者企业在诉讼中败诉的原因,确实令人惋惜。施工企业不应成为让人惋惜同情的对象,诚然,何种证据,多少证据能够证明某一事实涉及到证据能力证明标准问题,可交由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处理,但是在工程的施工合同中,用心留意保留任何一份能够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这种意识是不可或缺的。
  本案中,造成上海某房地产公司败诉的原因应当讲在于该公司本身,如果说他们被幕墙公司在工程中偷工减料,钻了合同空子,这个空子也是房地产公司给幕墙公司所留,《玻璃幕墙、铝板幕墙等工程供货合同》中玻璃标准是否100%钢化玻璃,这是一个明显重大的标准问题,合同都未做明确约定,且在随后的结算书中也未写明全部为钢化玻璃,所以让法庭相信双方存有约定100%钢化玻璃的依据不足,故致败诉。希望这样的案例能对于您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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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律师: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