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合同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理论上说双方即使无法解决实质性的争议,也可以就争议解决的方式这些程序性事项作出补充约定。不过这个时候当事人其实不太可能会单独就争议解决的方式另行作出约定了,这就要求我们把事情做在前边,在签订合同时,一并将争议解决条款纳入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通过争议解决条款我们可以提前约定好如何解决争议、在哪儿解决争议等重要事项。这些对当事人有极为重要的影响,这不仅反映在当事人解决争议所需的时间长短、便利与否、费用多少等与争议没有实质关系的事项上,在当下中国各地执法水平不一、执法尺度有别的客观情况下,争议解决条款甚至会影响到相关争议能否公平解决、相关法律文书能否得到顺利执行等与争议有实质性关系的事项上,因此拟好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显得尤为重要。
选择仲裁还是诉讼来解决争议是我们首先要面临的问题。这里所说的仲裁和劳动仲裁是完全不同的,民商事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当事人一旦约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并且约定了具体明确的仲裁机构,则排除法院对争议事项的管辖权,当事人只能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将相关争议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庭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和诉讼主要区别为:1、接受仲裁管辖的前提是当事人自愿约定,只有在当事人一致选择唯一的仲裁机构的前提下,该仲裁机构才具有管辖权,且排除法院的管辖。在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有强制的管辖权;仲裁庭审理案件时,无权追加案外人参加审理,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根据需要追加案外人参加诉讼。2、仲裁没有地域和级别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意仲裁机构仲裁。诉讼则受地域和级别管辖的限制。3、仲裁员不是专职的,法官是专职的;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有选择权,以上海仲裁委员会规定为例,若一般程序审理,由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一位仲裁员,被申请人也可以自由选择一位仲裁员,然后由双方共同选择同一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否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无权选择审理案件的法官;仲裁员不一定是法律专业人士,可以是其他方面的专业人士,但法官应当是法律专业人士。4、相对于诉讼,仲裁更具有保密性;仲裁庭一般不公开开庭,不允许旁听,不允许查阅仲裁档案;法院是公开开庭审理,可以旁听,可以查阅诉讼档案。在合同争议事项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为保护商业秘密,仲裁是更好的选择。5、仲裁一裁终局,法院两审终审。这一点常被认为仲裁较为高效,可以节省时间。只是,中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虽然法院裁定撤销的几率、裁定不予执行的几率都非常低,但法律规定在上述两个程序审理时暂时不能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因此当事人经常利用这一点拖延强制执行时间,最终所耗费的时间可能比诉讼还长。6、仲裁裁决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一般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如需要被国外承认和执行,则仲裁裁决被国外承认和执行的范围及可能性都比法院判决大。
当事人如果选择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就要注意订立好仲裁条款。仲裁条款合法有效的前提为:约定了仲裁机构,且该仲裁机构是合法存在的,是唯一的。为确保仲裁条款的效力,在合同订立之前,建议合同当事人要首先查询好仲裁机构的准确名称。合同仲裁条款最简单可以表述为“本合同发生争议的提交XX仲裁委员会”。“XX仲裁委员会”应当是准确的名称,也就是与该机构的公章的文字一致为妥。如果写成“提交上海市的仲裁委员会”,因为上海市有“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机构,无法确定唯一的仲裁机构,属约定不明,该仲裁条款是无效的。也不能写成“提交XX仲裁委员会或XX仲裁委员会”,这样的表述同样不具有唯一性,也是无效的。很多仲裁机构有示范仲裁条款,可以将示范条款复制到合同中使用,例如:上海仲裁委员会示范仲裁条款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Shanghai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若不选择仲裁为解决方式,诉讼即为法定解决方式,双方可以不加任何约定,有关诉讼的管辖可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可确定。不过考虑到在哪儿诉讼不仅牵涉到当事人所需精力的多少和花费费用的大小,更因为中国目前各地执法水平不一、执法尺度不一,同样的争议由不同的法院审理,诉讼结果可能会有较大差异甚至截然相反。在这种现实情况下,我们仍然有必要设计和订立好争议解决条款,即约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我们在合同中约定争议管辖时,一般不应当照搬民事诉讼法的用语,例如最好不要用“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为约定管辖与约定仲裁一样,虽然有诸多争议解决的机构可供选择,但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在约定之前选择好争议解决的机构,约定之后应当是没有选择的、是唯一的,否则极可能导致约定无效。如前例,合同分甲乙双方,甲乙双方都可以作原告,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被解释为由甲方或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此时约定的法院不具有唯一性,该约定是否有效极具争议性,各地法院理解不一致,在受诉法院案件很多的情况下,不排除往外推的可能性。当然,“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基本可确定为无效。因此,我们在约定管辖的时候,一定注意写成“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X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鉴于关于合同争议诉讼当事人虽然对法院有一定选择权,但这种选择权与仲裁选择权相比较,还是有较多限制的,这体现在:1、选择的法院应当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具体就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个地方的法院,不能选择其他地方的法院管辖;仲裁则无此限制,甚至选择境外的仲裁机构仲裁也是可以的。2、不能违反级别管辖。这个比较麻烦,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到第十九条规定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及最高法院审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但这个标准是原则性的,具体标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经济水平、社会发展水平制订并报最高法院备案即可。不仅每个省份的标准不同,同一省份不同地区标准也不一样,而且这个标准可以随时变动。为了避免约定管辖违反级别管辖的约定,千万不要直接约定具体的法院名称,也不要约定法院级别,这一点与约定仲裁机时要求仲裁机构具体明确是截然相反的!例如合同中既不能约定“由甲方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也不能写“由甲方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即使在我们签订合同时,根据当时级别管辖的规定,这个约定可能是有效的,但到争议发生时,级别管辖的标准万一变更了,这个约定可能就是无效的了。正确表述应当是“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3、不能违反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就不要约定管辖了,因为这是专属于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其他法院管辖是无效的、徒劳的。4、虽然约定了管辖且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但仍可能发生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导致合同约定管辖失去效力。当然,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基本不予考虑,即使考虑到了,也无济于事。
最后要用好约定管辖中“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要求选择的法院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不能随意选择法院。但“合同签订地”是个可供利用的联系地点,例如我们一方在上海、一方在广州,履行地在宁波,标的物在郑州,上述四个地点是客观存在,不能或不易变更,但合同签订地不一样。我们可以到北京签合同,也可以到武汉签合同,理论上我们可以到任何地方双方能够到达的地方签合同。因此,如果双方对北京某区法院比较信任,我们就可以跑到北京区某签合同,并且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当然,大家专程跑到北京签合同,有人可能仍然会觉得麻烦,不急,按规定合同签订地居然是可以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虽然合同实际上是在广州签字或盖章的,但我们可以约定“在北京某区签订”。在约定合同签订地为管辖法院时,一定要注意签订地必须明确至能确定所在地唯一的基层法院名称的地址,否则很可能无效。例如,我们一定不能写“本合同在上海市签订,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因为上海市有十余个基层法院,上述约定无法确定唯一的基层法院,正确写法是“本合同在上海市XX区签订,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当然我们还得注意,虽然我们要求地址要具体到能确定唯一的基层法院,但约定管辖中仍然不能直接写成“某基层法院”或“某区法院”管辖,以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