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银行借款给A公司,由B公司提供不动产进行抵押担保。银行与A公司订立借贷合同,与B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期限到后,A公司无力偿还。按照常理,银行可以直接向B公司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实现抵押权。但A公司负责人却在借款到期日前向公安部门投案自首,称该笔借款为贷款诈骗。公安部门对此已进行立案侦查。银行知悉此情况后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对B公司的抵押权,但B公司却提出辩解,称主合同(即银行与A公司的借贷合同)因涉及欺诈,且已被刑事立案,其中的借款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应属无效合同,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应当无效,故银行无权再对B公司的不动产行使抵押权。B公司的这种辩解是否能成立呢,银行又该如何应对呢?
其实,对于存在欺诈的合同的效力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通过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本案中,如果认定银行为国有银行,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则可能被认为是无效合同,如果认定银行为非国有银行,则可能被认为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
如果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也将被认定为无效。如此,银行的抵押权将难以实现,其债权将受到损失。除非银行能证明担保人在担保过程中存在过错,并且银行自身没有过错,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如果借款合同被认定为可撤销,那么银行可以根据担保人的担保能力选择是否撤销借款合同,这也将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如果选择不撤销,那么借款合同继续有效,担保合同也继续有效,银行可以要求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如果选择撤销,那么借款合同自始无效,担保合同也将无效,银行丧失抵押权。因此,一般来说银行不会撤销借款合同,同时,会在第一时间对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实现抵押权。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B公司的辩解能否成立,取决于A 公司的欺诈有无损害国家利益。如欺诈有损国家利益,B公司辩解成立,银行不能实现抵押权,只能通过寻求B公司在这个过程中是否有过错来确定其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不是担保责任)。如欺诈无损国家利益,通常情况下,银行会选择让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这时B公司的辩解就不能成立,其也难逃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担保法第五条:“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