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假房屋买卖套取银行贷款后患无穷

七言八语
近日,上海法院审结了一起令人揪心的案件。
2012年8月,原告张某诉称:2005年6月向苏某购买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款37万元,其中首付款15万元,银行贷款22万元。张某支付了首付款,并申请银行贷款22万元支付给苏某,此后按月还贷至今,但苏某至今没有将房屋交给张某,遂起诉要求苏某交房。
被告苏某辩称:2005年6月,李某、苏某、张某三人口头协商一致,由苏某将自有的房屋虚假出售给张某,套取银行贷款后借给李某,约定由李某按月还银行贷款,还清贷款后再将房屋登记回苏某名下,李某给苏某、张某各一定报酬。议定后,苏某与张某遂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款37万元,其中首付款15万元,银行贷款22万元。张某遂向银行申请贷款22万元,银行将22万元贷款直接付到苏某账户,苏某将其转交给李某。李某收款后消失无踪,张某被银行催收贷款,无奈之下才按月还贷。因双方真实意思并非房屋买卖,故张某并未实际支付苏某首付款15万元,且至今已经7年多,苏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内,张某之前从未催过,也说明房屋买卖是虚假的。
法院审理查明:苏某已经70多岁,妻离子散,是一孤老。张某经济也不宽裕。张某确实没有证据证明其支付过苏某首付款15万元,对七年多时间没有要求苏某交付房屋也没有合理解释,但七年多来他确实按月还贷,至今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已经二十余万元。
如果认定双方是虚假交易,判决驳回张某的诉求,则原告张某还银行贷款的本息二十余万元将付诸东流;如果认定双方是真实交易,判决支持张某的诉求,则被告未收到的15万元首付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他难以获得,且70多岁的他将失去房屋。另外,若认定为真实交易,但客观事实是虚假交易的话,苏某一文未得,却要失去他唯一的房子!因此,该案无论如何判决,总有一方会受到重大损失,总会令法官揪心。
然而,诉讼是靠证据说话的,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经过交易中心登记转移过户,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虽然否定房屋交易的真实性,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张某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其支付了苏某首付款,但现有证据证明原告申请银行贷款22万元支付给被告,且原告按月归还银行贷款至今,且房屋已经登记到原告名下,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苏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上,审理案件的法官内心上是比较倾向于相信被告的辩解的,毕竟张某没有支付首付款,且七年多的时间里不要求被告交房,也与常理不符。但法律真实并不能总是与客观真实相吻合的,被告苏某的辩解,虽然符合情理,并可能更接近客观真实,但苏某没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且银行发放的22万元贷款确实是放款到苏某银行账户,法官只能按照证据所能证明的法律事实作出判决。从本案例可知,若以虚假房屋买卖套取银行贷款,后患无穷,足以为后来者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