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房屋限购,有些人为了买房,不惜以假离婚为手段,规避政策,实现购房的目的。对这一社会现象,我们不作道德评论,单只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实际上也是存在风险的。近日,上海市中院就对一起因“假离婚”导致的诉讼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对李XX女士要求撤销“假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2年2月,李XX女士与张X先生在民政局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为男方张X与女方李XX因女方过错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女儿由张X抚养;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归张X所有;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协议内容均由李XX书写。
签署离婚协议的当天晚上,张X和李XX通过中介签订了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的协议,但因种种原因,该买房协议最终未能履行。
之后,李XX要求与张X复婚,却遭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双方系假离婚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张X辩称,买房与离婚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李XX的陈述,双方是为了购买第二套房而办理“假离婚”,但若仅如此,则在办理“假离婚”时,将已有的一套房屋的产权归属为一方即可,无需处理成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都归一方所有,因为这样的处理,对一方明显不利:双方今后如果复婚,依据该协议,则本来应属夫妻共有的财产,将成为复婚后,其中一方的婚前财产,复婚后如再离婚的,另一方不得对这些财产主张权利。所以,这样的离婚协议如系为了“假离婚”,并不合情理。另外,离婚协议书的内容都是李XX本人书写,而李XX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待婚姻及财产分割当审慎用事,尤其是该协议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张X所有的情况,更应慎重,现李XX无直接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非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在受到张X欺诈、胁迫的情形下所签订的,故协议中涉及财产处分的条款依法有效。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对李XX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XX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
法院审理案件,作出判决,依据的是法律事实,不是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根据证据可以反映出来的事实,它与客观事实不一定一致。可能本案中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就是假离婚购买学区房,但是由于不懂法律风险,也没有采取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比如,在离婚协议基础上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离婚协议用于对外购房,补充协议则用于约束双方的内部关系,在一方企图“弄假成真”时可用来澄清事实),轻率又简单地办理离婚手续,最终人财两空。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