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著名的网络推手、网络水军的负面传闻不绝于耳,网民对他们一些低劣的违反社会公德、破坏网络秩序的行为早就深恶痛绝。而近日,司法机关频频出手依法打击这种有组织的恶意炒作、造谣传谣的行为既符合网民的意愿,也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司法精神。
让我们看看那些曾经叱咤江湖的网络大V们的近况吧:
“立二拆四” :原名杨秀宇,制造“天仙妹妹”、“封杀王老吉”、“别针换别墅”等一系列网络事件。2013年8月,杨秀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并于近日开庭审理。
“秦火火”:原名秦志晖,编造雷锋生活奢侈情节,炒作“郭美美炫富事件”,造谣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是日本国籍。2013年8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2014年4月17日,在北京朝阳法院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边民”:原名董如彬,此前在“躲猫猫”、“小学生卖淫案”、“反对安宁石化”等事件中表现活跃。2014年7月23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董如彬以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对董如彬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禹晋永,自称美国西太平洋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学位,与唐骏是校友。曾被称为“中国资本地产的原创者”。2013年11月26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微博大V”禹晋永犯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52.2万元。
格祺伟,自称“全媒体记者”、“自由撰稿人”,曾报道李昌奎案、合肥少女毁容案等热点案件。2013年8月29日上午,衡阳市公安局通报:网络造谣、传谣者格祺伟被当地警方正式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后被湖南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董良杰,自称环保专家,在微博发布大量发布“自来水里的避孕药”、“舟山人头发里汞超标”、“南京猪肉含铅超标”、“惠州猪肝铜超标”等信息。2013年9月28日,董良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后因其犯罪情节轻微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周禄宝,曾因在网上实名举报“表哥”、“洋酒哥”等舆论热点事件而火速走红,是名噪一时的网络“大V”。2013年8月,周禄宝利用网络造谣谋取个人利益,利用网络发布负面帖文施压获取“封口费”,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批准逮捕。2014年5月22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傅学胜,2013年8月25日为泄愤报复、诽谤他人,在网上一手制造传播“‘情妇’举报副区长、公安分局长”“中石化‘非洲牛郎门’”等谣言的犯罪嫌疑人傅学胜被上海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薛蛮子,真名薛必群,是一名粉丝超过千万的网络大V,参与传播了一系列网络谣言。2013年8月,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总结这些网络推手的炒作手段,不难发现,大多数这些网络“大V”的言论,都是在知道真相的前提下,故意散布假象;然后,从内容到运作方式都经过了极其周密的策划,这比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传谣的性质更为恶劣。网络推手们利用部分人对公权力缺乏信任的心态,在国内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上强化“阴谋论”,使得事件复杂化,能够引发更多的交锋和争议,达到提高知名度、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乌合之众》的作者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宠认为:“人类从原始时代继承了野蛮和破坏性的本能,它蛰伏在我们每个人的身上。单个人在生活中满足这种本能是很危险的,但是当他加入一个不负责任的群体时,因为很清楚不会受到惩罚,他便会彻底放纵这种本能。”我们不能不重视络谣言对煽动大众发泄其破坏本能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
群体心理有着冲动、易变、易受暗示与亲信的特性,往往由于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的煽动,而爆发出简单而极端的感情。事实上,高明的网络推手们不需要编造故事,只要蓄意的改变讲述事件的角度和方向就可以成功的诱导大众舆论沿着自己想要达到的方向去发展,就足够了。
网络推手的恶意炒作为何能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造成恶劣影响,与得到网民的一次次的点击、转发和评论脱不开关系。按照勒庞的观点由于“本能的力量、群体性传染以及暗示等”,群体的叠加只是愚蠢的叠加,而真正的智慧却被愚蠢的洪流淹没了。所以,我们不要高估大众的智商。明知道是恶俗、色情的炒作,为何还甘于做传播者?难道仅仅是因为转发评论不用负责任?恐怕不仅于此,恰恰因为网络推手掌握民众心理,别有用心的将之操作利用的缘故罢。
纵然,民主与法制的社会一直强调应当重视言论与思想的自由。但是网络毕竟不是法外之地,超出边界必然受到法律惩罚。在当今社会如何界定言论自由的合法界限呢?
美国在司法实践中,大法院在平衡言论自由和避免民粹之间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底线,即媒体说任何话不能试图妨害司法公正。但是,必须的重要前提就是,司法独立。因此说到最后,要解决言论问题,要动的第一刀在政府身上。美国法院用来规范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准则,名为真实恶意原则(英语:Actual malice),这个原则在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时确立。按其最高法院解释“实际恶意”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主观存在不友好的心态,二是这种不友好的主观状态表现出来并造成实质性的后果。
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也要有基本的公共秩序。就像我们生活的现实世界需要秩序一样,网络空间同样离不开秩序的规制。我们应当积极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才能保证网络世界运行良好,保证每个人的正当利益、合理诉求都能得到实现。
我国关于言论及新闻出版,尚无专门的《新闻法》和《言论法》,所以从专业法的角度上没有具体定罪。在刑法中,对于诽谤,造谣有相应的罪名。2013年9月两高公布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具体量化的入罪标准。因此,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属于公民自己的基本权利,但公民在发表言论时一定要注意法律的规定,不能信口开河、口无遮拦。
谣言止于智者,更止于法律。带领我们大众走向成熟、不为流言所蛊惑的是我们的判断力、我们的经验、我们的开拓精神。只有让正义的力量,与理性相结合,才可能成为社会的正能量。只有充分落实信息公开,才能从根本上铲除传言、流言或谣言的土壤。
最后要说的是,尽管存在着言论自由的滥用和过度,从长远来看,这些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对促成开明的公民意见和正当的公民行为,至关重要。我们要坚决维护我们说话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