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规则

法苑漫步2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会被作为呈堂证供”,这句台词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因为在众多港剧、美剧乃至电影大片中,凡是涉及警匪题材的,警方在逮捕及提审犯罪嫌疑人时无可避免都会对其念叨着这句话,其出现次数之频繁,难以让人忽视。
那么这句话到底有什么意义呢,为什么警方要不断重复这句话?要回答这些问题,就需了解美国法学界赫赫有名的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亦称米兰达警告、米兰达权利,它实际起源于1963年米兰达案。
1963年3月,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的警方接到报案,一名女孩声称其在下班的途中被一名男子拖进车里强暴。最后根据被害人的描述与指控,警方锁定了有前科的23岁墨西哥裔青年埃内斯托•米兰达,并将其拘留。仅仅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讯问,米兰达即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并在供认书上签了字。
很快便进入到了庭审阶段。在庭审期间,米兰达因经济拮据,无力聘请律师,故法院给他指派了阿尔文•穆利律师。从表面看这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连犯罪嫌疑人都供认不讳,似乎一切都已成定论,然而,通过仔细阅读卷宗,深入研究证据后,阿尔文•穆利律师发现了突破口,他认为米兰达的口供证据是非法证据,因为在讯问时,警方没事先告知米兰达其有沉默权及能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且根据美国宪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不可自证其罪,因此这种通过非法程序得来的口供证据不能作为呈堂证供!然,律师的这一观点却被亚利桑那州法院给驳回。法院认为,首先,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的是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但此案中犯罪嫌疑人是自愿做出坦白,故其供述可作为证据使用;其次,按司法界的传统惯例,保持沉默的宪法权利不应该适用于已经被警方拘留的嫌疑犯,故埃内斯托•米兰达犯绑架罪及强奸罪罪名成立。法院对其分别判处20年及30年的监禁。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渴望自由的米兰达很不服气,最后他以自己没有被告知应有权利为由一路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厄尔•法沃在1966年6月对米兰达案中涉及到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相应条款以意见书的形式做了相应补充解释。在意见书中,他根据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及第六条修正案“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的规定确立了如下几个权利:1、你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任何问题;2、你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在法庭作为对你不利的证据;3、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讯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4、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讯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5、如果你现在决定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回答问题,你仍有权在任何时间终止谈话直到你愿意与你律师谈话。告知完以上权利后,警方还需要强调一句:以上权利你了解否?现在你愿意在没有律师陪伴的情况下回答我问题吗?这份意见书以5:4的结果获得通过。
米兰达的口供证据最终因非法取得而不被采纳,米兰达案被发回重审。虽然在重审过程中,因警方又找到新证人证明米兰达罪行而使其难逃原判决的厄运,但不得不肯定米兰达案对美国程序规则的影响力,其不但进一步完善了宪法修正案的内容,而且凸显与强调了美国司法体系中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从此,米兰达规则一直为美国司法界所应用。警方在逮捕和提审嫌犯时都必须告知其有权沉默和请律师陪同的权利等,否则,嫌犯的陈述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