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辛普森杀妻一案曾轰动一时,不仅仅是因为辛普森作为美国家喻户晓的橄榄球超级巨星而使其杀妻案倍受人瞩目,更在于辛普森能在血证如山的情况下被法庭宣判无罪释放这一结局令人瞠目。不过,很多人可能只知这不可思议的结果,却不知其缘由。现向大家介绍一下其中的因由,也领略一下美国法律中的程序公正。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案件,各方都需用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辛普森案中,检方提供的主要证据是:
1、血手套。血手套的一只发现于犯罪现场,另一只则在福尔曼警员翻墙进入辛普森的住宅后被发现。两只手套被认定为一双,且与妮可(即辛普森的前妻,被害人之一)数周前送给辛普森的系同一品牌。检测结论显示,手套上除了有被害人妮可及辛普森的DNA外,还存有另一被害人戈德曼衣服上的残余纤维和毛发。
2、血袜。犯罪现场留有一只袜子,另一只袜子也是福尔曼警探在辛普森家发现的。经检验,袜子上的血迹与辛普森的DNA相符,且被害人戈德曼衣服上的纤维也同样残存于此袜上。
3、犯罪现场后门处的血迹。犯罪现场后门处有五滴血迹。该五滴血迹处于后门,因此属于不在案发现场的干净血迹。经过警方化验,该血迹系辛普森本人的血迹。
4、汽车上的证据。辛普森的汽车上靠近驾驶员位置的车门把手上有微小血迹,检测后发现有辛普森及两被害人的DNA。犯罪现场的衣服上还发现了辛普森汽车中毛毯的纤维成分。且有证人证明案发当夜这辆汽车曾出现在被害人家门口。
5、住宅内的血痕。继汽车上的血迹与血手套后,福尔曼警员在翻墙进入辛普森住宅后,又在围墙前门车道以及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上发现血滴的痕迹。经证明该血迹属于辛普森本人。
综上,似乎一切证据都指向一个嫌疑人——辛普森,辛普森即为此案的凶手,血证如山!
下面来看看辛普森的豪华律师团是如何将这些证据一一推翻的。
1、血手套—-不符合辛普森的尺码。
在庭审时,当辛普森被要求试戴这副血手套时,却怎么也戴不进去,最后虽然勉强戴进去,可明显是费了不少力的。对此,攻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检方认为在血水里浸泡后导致手套缩小在所难免。但律师团却指出这副手套明显不符合辛普森本人的尺码,不应是其所有。而且根据警方描述,案发第二天辛普森到警局接受质询的时候其左手手指有受伤,既然检方认为是在案发搏斗时受的伤,但这幅手套外部既没有损害,内部也没有任何血迹,显然检方的观点是不成立的。最后,在拿相同品牌手套做实验后,得出这款手套材质非常高级考究,不会因为沾水而缩小的结论后,这份检方自认为的最有力证据之一的王牌证物瞬间被击败。
2、血袜—–令人生疑的血迹。
律师团指出,在辛普森住宅内发现的带有血迹的袜子,同样也疑窦丛生。首先,袜子上的血迹形状非常奇怪,左右两边血迹竟然完全相同。但按照一般常理来说,袜子若是被人穿在脚上而沾染上血迹的话,决不可能由一侧直接浸染到另一侧,而在两侧形成形状完全相同的血迹,除非这些血迹被直接滴在袜子上。其次,在袜子上发现的血迹中还被检验出了警方常用于保存血液样本的高浓度防腐剂(EDTA)的成分,因此不排除警方有栽赃行为。与之相对应的证据有二:a,警署的护士曾从辛普森身上抽走大概7.9-8.7毫升血样,但最后警方实验室中只剩下6.5毫升血样,大约1.4-2.2毫升血液不翼而飞。而且,警方也曾携带着辛普森的血样重返过犯罪现场;b,从现场拍摄的照片来看,最开始拍摄的现场照片上,在地毯上是没有袜子的,而20分钟后的照片上,在地毯上却出现了这只袜子,对于这一点警方却无法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再加上袜子上的血迹被检验出含高浓度防腐剂——EDTA的成分,更加使得检方的这份证据疑点重重。
3、辛普森车上、住宅内、犯罪现场外发现的血迹—-质和量都不合常理。
对于车上、住宅内、犯罪现场外发现的血迹、血痕,律师团指出:按被害人的死亡方式来看,凶手理应沾满血迹,但为何其来往凶案现场的汽车只有零星血迹?另外,若辛普森穿着血衣血裤血鞋走进住宅时,在小道上留有血痕,但为何同样所经之处的房屋内却没有发现任何痕迹?显然这有悖常理。最后,在犯罪现场后门处发现的血滴中也同样检测出了EDTA。这一系列事实都说明以上检方指控辛普森涉嫌杀人的证据都是警方的栽赃!
4、检方提供的两位重要证人,在法庭上遭到律师团的猛烈的“炮轰”。
一位是最先进入辛普森家中,并发现大量证据的福尔曼警员(注:在美国,控方和辩方都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要求法院传唤某个警察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当庭询问和质证)。律师团认为,一位警员能在漆黑的夜晚,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在一个陌生的环境里,发现这么多证据,且同行四人中就独独他一个人发现,是否太过凑巧了?然后,律师团又巧打“种族牌”,通过证明福尔曼是一个种族歧视者从而促使陪审团对他的证词产生疑虑。在面对质疑的初始,福尔曼的回答还是非常圆滑的,说是在他记忆中没说过歧视黑人的话。但不久便在律师步步紧逼下,不得不肯定地确认,他从没说过“黑鬼”这种侮辱性歧视词汇,并向法庭宣誓其所说的话是真实的。然而令福尔曼意想不到的是,在这之后律师便挖出了一盒他以前的采访录音。在录音中,凡是涉及到黑人的地方,他一律使用“黑鬼”这种侮辱性词汇,甚至肆无忌惮地说,如果他想要逮捕一个黑鬼,完全可以捏造一些证据出来而不被识破。这份录音的出示无疑给检方的指控带来致命的打击,使得陪审团一下子对证人的人格品质产生了怀疑,导致法庭对他的证言,乃至对他找出的证据,都产生了质疑。因为在美国,证人的人格品质对其证言是至关重要的存在,在它的证据法及判例中都有规定,如果证人本身人格品质遭到怀疑,那么他所作证词就将不具法律效力。最终这倒霉的福尔曼警员还被认定为作伪证而被判刑。
另一位“明星”证人则是采集、化验血样的技术员。按理说,用科学依据说话的证据没有太大的争议,该技术员只需出庭陈述其采集、化验的过程和结论,所以检方对于这位证人非常有信心。事实上,在一开始,这位警员也显得十分从容,在法庭上陈述,采集化验流程是符合规范的,根据DNA等实验表明这些血迹确实是辛普森本人的。但是不得不说,检方忽略了这支律师团队的细致程度。律师团在通过对证据的细致研究后,牢牢抓住了相关问题,向陪审团大肆渲染警方的违法乱纪行为及检验人员未按正常程序采样,从而大大加深陪审团对警方栽赃陷害的疑虑:比如根据现场录像,工作人员甚至都没有带橡胶手套进行证据采集,某些证据的采集是一些技术级别和职称不够的人完成的。这些都和证人说的操作符合程序相左。更为愚蠢的是,因为被害人妮可的死状很惨,警方用现场的床单盖住了她。由于辛普森和妮可离婚后仍然藕断丝连,数周前他还曾睡在这张床上,就导致现场,甚至尸体上出现辛普森的毛发是可以自圆其说的。再如,警方从辛普森身上抽取的血样并没有立即交到化验室送检,而是将其放在闷热的汽车后备箱中长达数10个小时并带往犯罪现场,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操作的规范流程,高温加上过长时间导致DNA检验的真实性令人生疑。另外,在一个环境极其血腥的凶案现场,在勘查过程中,勘查人员身上或多或少无可避免总会沾染上凶案现场的点滴,或血迹或毛发等等。而这些现场勘查的警察,在勘查后又直接前往辛普森住宅,势必会造成交叉污染。且这些警察,在没有搜查许可证、也没有取得法官口头授权的情况下,搜查了辛普森住宅,违反程序。总之,同之前的证人一样,技术员的证言也同样被律师团驳斥的不堪一击。
最终,凭借着律师团细致的分析,缜密的逻辑推理及巧舌如簧的驳斥,辛普森赢得了无罪释放的胜利。
对于这样的结果,在辛普森案宣判后,曾有记者到大街上进行过调查访问,答案几乎一致:从旁观者来说,我觉得辛普森有罪,但如果我是陪审团,我裁决他无罪。
由此,可看出美国的法院,乃至一个普通美国公民,对司法体系中的程序公正的认可及重视的程度。若警方没有这么多程序违法与失误,律师团也不可能利用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原则帮助辛普森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