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日经常被询问公司小股东如何退出的问题,看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许多公司的发展面临着冲击和变革,而小股东往往难以对抗大股东的优势地位,导致经营理念的冲突越发明显。退出就是小股东最干脆的解决方法,但小股东的退出并没有那么容易,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并且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股东内部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转让的股权份额及金额都是可以自由约定的,转让双方达成一致即可。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但在现实状况中,如果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存在矛盾,一般不会同意接受小股东的转让,此时,股东内部的转让就进行不下去了。
二、股东之外的股权转让
小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有权利不同意转让,但必须购买该股权,如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股权,则视为同意转让。并且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这种方法在公司经营良好的状况下对小股东较为有利,但当公司经营预期不明朗或经营状况不佳的时候,小股东将会难以找到股东之外的第三人愿意购买股权。
三、通过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退出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发生法定事由时,小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法律有如此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还是困难重重。首先,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的情况很难发生,大股东只要在其中某一年分配一次利润就能够规避。其次,现在许多公司在注册时的经营期限普遍设定为10年或20年,等待经营期限的到期并不能解决当下的问题,而大多数公司在注册时使用的章程往往是经济城或工商局提供的格式文本,对于退出机制往往没有具体约定,小股东也难以根据章程进行维权。
四、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作了详细的解释,其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的这项规定是为了完善小股东的退出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解散公司的诉请往往难以被支持。
首先,公司经营困难的规定不够详细,即使财务报表显示亏损也不能说明公司经营就是困难的,因为大量公司都长期处在账面亏损的状态之下,最终是否盈利很难判断,因此要求法院做出认定也很困难。
其次,大股东占有大多数的股权,只要公司章程不对表决权进行特别的约定,并不会导致股东会无法做出有效决议的情形。
再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而小股东在股东会中的股权比例较小,表决权也较小,只要大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决议,董事是否发生冲突并不是决定性的。
另外,公司法并未要求公司必须持续的盈利,况且许多公司的存在就是为了建立某种商业模式,即使前期大量亏损,只要形成了有效的商业模式,也可以最终实现盈利。
最后,即使符合前述某一项条件,在实际起诉时,法院也会要求小股东证明已经采取了其他途径仍不能解决才可以提起此类诉讼。
综上,如果允许股东随意的变换,不仅会对其他股东的权利造成侵害,更会导致社会交易的不稳定。法律对股东的退出做出限制也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同时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征,这就要求投资者在投资之初就应该对其他股东进行充分的了解,对公司的经营计划进行充分的了解。
另外,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公司法也认可公司章程的约定优先于部分法律的规定,因此,聘请专业律师对公司章程进行特别的约定,对于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