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纷繁复杂的社会活动中,借钱是每个人都会遇到的问题,借完钱写个借据大家都知道。可是,有时候,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将钱借给了某个公司的经营者,出借人认为这钱是借给了经营者个人,但催讨时却被告知应向公司要钱,或者相反,认为是出借给了公司,却被要求向个人催要。
比方说A君向B君借钱,称开公司经营资金遇到困难,希望能借款100万用于周转,并允诺了高额的利息,由于是B君哥哥介绍的关系,同时B君也觉得利息优厚,便答应了下来,当然B君也要求A君出具借条,并且全部借款必须进行银行转账。A君都表示没有问题。但借条上没有A君的签字,只有公司的盖章,款项也是打入该公司的账户,B君不精通法律,认为这家公司反正是A君开的,钱给谁都一样,况且借钱的理由又是公司周转,转账到公司账上更是合理的。借款到期时,A君称无力还款,在反复催讨仍无果后,B君无奈只得请律师进行诉讼,希望借助法律武器讨回借款。
律师接受委托后,查看了借条,告知B君,本案的借款人为公司,如果起诉,只得将公司作为被告,而不能将A君作为被告。B君听后大为不解,认为出面借钱的就是A君,公司也是A君的,为什么不能告A君呢?律师遂向其解释,从法律上来讲,在借条上落款盖章的仅仅只是公司,故与B君发生借贷关系的只是公司。并且通过调查该公司的工商信息了解到,A君在该公司中也仅仅是三名股东之一,作为股东,其仅以投入公司中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虽然告不了A君,但这官司还是得打。起诉之后,凭着借条和转账凭证,B君顺利地打赢了官司。但欠债公司不履行判决书,B君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查了一圈,发现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既无存款又无房产或机械设备。这下可急坏了B君,眼见这钱要打了水漂。这时,律师对B君说,既然公司没有财产,那么只有想办法从股东身上找钱了。那么,有哪些方法可从股东身上找钱呢?
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揭开公司“面纱”,即否定公司的主体资格,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股东未及时清算或因股东原因导致无法清算。即公司在应当清算的前提下没有清算,那么股东也需要以其个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三、股东未完成出资。即股东没有付足其认缴的出资额,那么股东需要以其个人财产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外承担责任。
但实践中要实施这几项有不同的难度。
首先“面纱”不是那么好揭的,债权人需要证明到以下几点:
1、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比如利用同一资产成立多个公司,来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俗称空壳公司。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一点在法律上没有被具体量化,所以实践中难以认定。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与债权人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一点也需要债权人进行举证。
4、股东主观上有过错。
这些举证责任都在债权人一方,实践中,要完成这些举证的难度很大。
其次与清算相关的责任主要规定在《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二)》中。
1、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而依照法律规定,当出现下列状况时,公司股东、董事需负责成立清算组: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成立清算组的期限是15天。不仅要在15天里成立清算组,而且要实际进行清算。如果股东、董事未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公司的债权人可追究股东、控股股东、董事的个人责任。
2、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条所说的是股东、董事、控股股东知道公司有财产,但通过恶意手段隐匿或处置公司财产,则需以个人财产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3、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条目前在工商部门有相关的制度予以配套。工商局会要求股东在注销公司时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如果以后发现公司对外还有债务,那么需要股东以个人财产来承担,不过承担的范围也仅限于清算时股东个人分得的公司财物部分。
最后,如果股东没有完成当初认缴的出资额,那么债权人也可以要求股东在此范围内对外承担责任。
综上,公司在法律上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与股东之间是两个各自独立的主体,并不存在连带关系或者是混为一体的关系。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发生时,公司债权人才可以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