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民商事活动的重要主体,公司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国家制定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994年7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公司法首次登上历史舞台,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为,之后公司法历经多次修订,最近一次是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再次修正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巧合的是,最后一次公司法修订通过的日期和将实施的日期,居然和20多年前最初的公司法刚好相同,不知道是不是一种美好的安排?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引起众多关注和热议,其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尤为引人瞩目。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最主要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便于大家梳理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和变化,我将公司法历次修订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规定摘抄如下:
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1999年12月25日通过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有变化,2004年 8月28日通过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仍然没有变化。
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公司法则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首次出资额不低于20%,其余部分需要在公司成立之日时两年内缴足,最低注册资本大幅度降低至3万元,开办经营公司不再高不可攀,变成了一件解手可及、相当简单的事情。
2013年12月28日通过修正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则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此彻底放开了设立公司的门槛,只需认缴,既没有最低金额,也没有明确规定最长缴纳期限。自此,公司设立可谓一路狂飙,认缴注册资本几千万、上亿的比比皆是。
2018年10月26日再次通过修订的公司法则延续了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没有变化。
2023年12月29日通过修订的公司法一改之前的宽松,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修订,虽然没有为最低出资额作出规定,但要求认缴的出资应当在五年内缴足,影响更大的是,之前根据认缴制注册成立的公司,也需要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或减资、或实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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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不当法定代表人吗(二)
笔者刚在2023年12月7日写了《我可以不当法定代表人吗》一文,讲到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难以退任的问题,很巧,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就对法定代表人辞任问题作出了规定,让我有了续写此文的新内容。那么新修订的公司法有没有解决前文提到的这个法律问题呢?一起来看看吧。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可见,法定代表人有辞任的权利,公司也有及时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义务。非常简单不是?但通常,规定简单,实务操作就无法简单。
按上述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如果辞去董事、经理一职,则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那么,是否可以只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而不辞去董事、经理职务呢?另外,涉及辞任程序,具体的,向谁辞任、如何辞任、怎样算辞任完成、生效呢?辞任完成后,如何涤除相关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均无具体规定。在此情况下,笔者尝试回答这些问题:
1,从第十条规定中的用语“同时”来看,应该可以仅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保留董事或经理职务。不过,在单方辞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也不会再要保留董事、经理职务了。
2,应以书面通知形式向公司提出辞任,公司收到通知后辞任完成、生效。
“辞任”,即辞去此前的任命、委任,应向任命、委任机构提出。虽然,董事由股东会选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但股东会、董事会都只是公司内部机构,因此,最终任命、委任是以公司名义进行,辞任时也应向公司提出。公司法第70条也规定,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但有一个问题,即,此时,谁代表公司收取辞任通知?公司是一个虚拟主体,通常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个自然主体对外代表公司,但此时,法定代表人本人要向公司发送通知,应向谁发送呢,自己发送给自己?本人认为,这种情况下,向公司的权力机构组成人员即公司股东、董事发送比较合适。
另外,关于书面形式,应该既包括纸质形式也包括电子形式,可以用邮寄纸质通知的方式进行,也可用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公司经营已经不正常的情况下,用电子书面方式进行,更佳。
“辞任”本质是单方解除委托、委任关系,此种解除无需征得委托人同意或审批,自解除通知到达委托人处时即产生解除的效果。所以,公司收到或被视为收到辞任通知时,辞任生效。
3,正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辞任后,由公司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不配合的,可向工商行政机关反映,通过可能的行政处罚,让其配合,或者,如前一篇文章所述,向法院提起要求涤除登记的诉讼。
总的来说,前一篇文章讲到的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情况下,挂名法定代表人要退任,其已可以在新公司法中找到明确法律依据了(据说,新公司法第十条的规定,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强化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责,减少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形),虽然实务操作方面的规定缺乏,但在已有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涤除相关登记,应该也会变得容易些。新公司法实施后,会出台与之配套的新的公司登记管理规定,期待其中会有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辞任后有关公司变更登记的细则规定。
我可以不当法定代表人吗?
有人因老板要求、朋友请求、亲戚恳求等等,成为一个公司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有一天突然发现自己不能坐飞机高铁……,原因是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被法院列入限制高消费的名单中。很痛苦。回过头,请老板、朋友、亲戚帮帮忙,将自己拉下法定代表人位置,但后者或摇摇头一副爱莫能助的样子、或隐身不见玩躲猫猫,怎么办?
办法当然有,问不同的人,会有不同解决之道。问律师,律师的解决之道,当然是诉讼了。能不能成功呢?他会告诉你,成功的案例很多,失败的也不少,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有以下几条真经可以告诉你:
1,有初步证据证明,无法通过公司自治的方式(比如已经找不到公司的股东、实控人或者虽能找到,但后者置之不理等)将本人从法定代表人处涤除,起诉更可能被法院立案受理;
2,有证据证明,本人实际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仅系挂名法定代表人,且,本人不担任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经营没有影响,对公司债权人没有不利影响(如果公司此时已进入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就可能让你继续当下去,不支持你的去除请求。所以,是不是很想怼法院:没有这些坏事,也不会来起诉不要当法定代表人啊,不是吗?然而,法院要在你和债权人的利益之间作平衡,so……);
3,虽然有以上两条,但不同法院,或者不同法官,观点也不同,有的法院、法官(比如上海一中院、广州中院)因为上述两条,会支持你的请求,有的(比如上海二中院),却仍不支持,因为,法定代表人属工商必登记项,把你去除了,法院又不能找人给顶上,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会骂法院的;
4,虽然法院判决支持了,但不同工商局对法院判决的配合态度不同,有的工商局(比如山东)以法定代表人属必登记项不能空缺为由表示不能协助执行(之前我们在上海一案也未得到工商局支持,但还是凭判决书将当事人从法院限高名单中去除了,也达到了目的),有的工商局(比如现在的上海、深圳)会变通,他们在法定代表人栏注明:已涤除。
总之,面对难题,不急不躁,条缕分析,抽丝剥茧,寻求帮助,坚持不懈……,是我们应有的人生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