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经常能遇到“质量缺陷期”这一术语,其与常见的“质量保修期”、“质保期”是否一致?这是一个不能忽略的问题,实际上由于概念不清已给从业者带来不少的争议与困扰。
笔者曾在《工程质保金与相关概念的界定与处理》文中提到,“质保金”与“质保期”等术语中提到的“保”字,如无合同特别约定均指“保修”,而非“保证”,所以,“质保金”是“质量保修金”的简写,“质保期”是“质量保修期”的简写,那么,什么是质量保修期?笔者认为这一概念是清晰无异议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因此,质量保修期就是承包商对于质量缺陷应负负责修复的期限。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