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以上述规定来看,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似无争议,但在早期的司法实践中,因为《民事诉讼法》的另一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导致适用不统一,很多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排除了原告的管辖地选择权。事实上,所谓“不动产”,我国有严格的登记制度,只有经过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建筑才能称之为“不动产”,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产生时,施工承包方请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时,所涉工程并未取得不动产权利登记,尚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动产”,因此,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点击阅读全文

关于建筑工程结算之浅见(一)—-固定总价下的结算问题

本人根据工作中碰到的案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工程结算问题总结出一些看法,记录于此,供参考。
先想谈的是固定总价情况下的结算问题。这个问题又分为两个问题,一是固定总价且无工程量增减情况下的结算问题,二是固定总价但有工程量增减情况下的结算问题。

如果实际施工情况与总价包干的范围一致,结算自然是简单的,一般情况下结算价就是合同价,双方对此也没有什么可争执的。 点击阅读全文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分析与防范建议

某外资企业在上海兴建厂房工程,将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通过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给上海某设计院,合同使用菲迪克合同文本,价格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总包方上海某设计院再将该工程的施工部分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合同价格约定也是固定总价。由于合同订立之时施工图(蓝图)没有出台,施工图中相较议标时白图有诸多增加,经审价部门审计蓝图对比白图增加工程款超200万元(固定总价为2000万,笔者注)建筑公司要求在固定总价外调整,总包方以属于固定总价风险范围之内拒绝调整,双方产生争议至诉讼,这是本所目前正在办理的一个案件,由此,采用固定总价而引发的施工合同纠纷也引起了本律师的注意。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