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且经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如何承担责任,发包人是否应支付工程款等问题,在无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各法院理解不一,操作混乱,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统一了方向,明确了司法实践处理该类情形的基本思路。
一、司法解释原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