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如何处理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且经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如何承担责任,发包人是否应支付工程款等问题,在无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各法院理解不一,操作混乱,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统一了方向,明确了司法实践处理该类情形的基本思路。

  一、司法解释原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点击阅读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价款该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对如何确定工程价款一直存有争议。200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颁布之前,上海法院的做法是,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工程量据实结算,计价方式参照合同约定,浙江法院的通行做法是,工程价款根据定额进行结算,但是应该扣除利润,有的法院认为应该扣除部分或者全部管理费。显然,施工合同无效,同一工程,同一合同,在上海和浙江不同地方起诉,最后确定的工程价款却不相同,这有损于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对此问题应予解决,2004年颁布的司法解释第二条对此问题给予了明确答复,采取了上海法院的通行做法,规定了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验收通过,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 点击阅读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瑕疵的分析

  让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甲方与乙方于2009年2月8日就一烂尾工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仅就建设工程的名称、工期、价款做了约定,该项目总投资约为5000万元。随后,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耽搁了工程的开工日期,因双方关系尚佳,故相安无事。半年后,双方关系开始恶化,乙方开始不断催促甲方,要求履行协议书,早到拒绝后,乙方遂将甲方告至法院,要求赔偿延期损失及继续履行合同。
  在法院一审审理的过程中,甲方认为此协议书仅仅是一种意向,同时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有的要素,不是一份真正意义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不同意履行。其次,该工程系经济适用房项目,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但签订协议书时并未经过招投标,故此份协议书即使可以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因此而无效。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