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是否标志合同成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中,在工程的招、投标阶段,会形成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三个主要文件,有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并不代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因为《建筑法》第15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所以,在双方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合同未成立,否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持此种观点者不在少数,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从法律性质来分析,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标书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要理解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须对《合同法》中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有所了解。 点击阅读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体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环境中,工程往往有着层层分包,人员也是流动很大。而实际施工人为了拿到工程,往往忽视签约主体,没有经过主体身份的核实,跟自己认为的负责人签约,最终陷入索要工程款无门的境况。

  【案例回放】
  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某某公司与某某国际家居生活广场商户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原告陈某某作为吊顶材料商负责提供材料并施工。胡某某、徐某某作为被告某某公司代表负责购买材料和现场施工管理。原告提供材料并施工完毕后,被告未支付货款和施工费。原告陈某某提供了:1、《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胡某某代表被告公司写的欠条;3、胡某某的名片,旨在证明胡某某系被告公司员工。 点击阅读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效力的转变

  过去,通常认为施工单位带资施工的行为违法,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理由一般是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在1996年6月4日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中明文禁止带资承包。该《通知》在首段就提出,“近年来,一些地区和建设单位无视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自身的经济实力,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在建设资金不落实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盲目上新的建设项目,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工程和垫款施工,转嫁投资缺口,也有一些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人为助长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拖欠工程款数额急剧增加。这类行为不仅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也加重了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必须禁止。”同时,该《通知》第四条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违者取消其工程招标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在第五条中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嫁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违者要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工程投资资格。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