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被“表见代理”的风险

契约里的智慧
  我们曾经代理过上海某著名建筑施工企业与某建材供应商之间的诉讼案件。2012年5月,建材供应商向本市某基层法院起诉建筑公司称:2009年11月起,其就建筑公司总承包的富阳某住宅小区工程供应木材及九夹板,至2010年12月总计供应321万余元,但建筑公司仅支付220万余元,余101万元没有支付,现请求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 点击阅读全文

租赁合同中的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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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餐饮公司向某商场租赁了一个商铺,开设餐厅经营,后由于多种原因经营困难,无力支付租金。商场在多次催告无果后,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餐饮公司要求将所有店内物品和可拆除的设备搬走,但商场不同意,称租赁合同中有约定,若承租户拖延租金超过60日,商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商铺内承租户的物品享有留置权,可以随意处置承租户的物品。餐饮公司的代理人对此表示,留置权应为法定,不可随意创设,因此该条款无效。至此,产生了一个新的争议焦点,即租赁合同中的留置权条款是否有效? 点击阅读全文

独家委托后却被“跳单” 中介公司起诉房主支付违约金应否获赔?

契约里的智慧
  2012年12月,A先生到B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名下位于杨浦区的房屋,接待人员告诉A先生,要挂牌出售房屋先要与公司签订居间协议,随后便拿出一份《房地产委托出售居间(独家代理销售)》合同让他签字,双方协议中约定“委托期限自签署合同之日起至中介公司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在上述委托期限内A先生不再自行或另行委托他人完成卖房事项,否则按房产实际成交价的1%标准向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明就里的A先生没有意识到自己签下的是一份在约定期限内只能委托该中介公司独家代理销售房屋的独家代理协议。 点击阅读全文